政府擬修例准病人帶氧氣樽搭巴士 一車最多可攜兩個

撰文:潘嘉寶
出版:更新:

政府提出修訂《公共巴士服務規例》 以容許攜帶自用壓縮醫療氧氣樽的人士搭專營巴士,當中建議容許每輛巴士上合共兩個壓縮醫療氧氣樽,每個不超過逾五升;乘客登車時應在付車費前,將所攜帶氧氣樽總數告知車長;若全車本身已載有兩個氧氣樽,車長應拒絕該乘客上車。
當局目標在今年內向立法會提交相關法例修訂,以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政府建議修例容許病人攜帶自用醫療壓縮氧氣樽搭巴士。(資料圖片)

根據現行的《公共巴士服務規則》(第230A章)第14A條,任何人均不得將《危險品條例》(第295章)所適用的物品帶上巴士,而壓縮氧氣是受《危險品條例》管制的危險品,所以慢阻肺病患者是不可以帶氧氣樽乘搭巴士。根據香港職業治療學會的資料,截至今年四月,全港約有8800名須接受氧氣治療的病人。為推動無障礙運輸,政府經檢視相關法例後,決定建議修訂規例﹐放寬讓病人帶氧氣樽搭巴士。

運輸及房屋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出,當局就現行規例出四項修訂,包括容許一名乘客在一輛巴士上同時攜帶兩個而每個不超逾五升的自用醫療壓縮氧氣樽,或兩名乘客在一輛巴士上同時各自攜帶一個 不超逾五升相關氧氣瓶;

乘客付車費前應將氧氣樽總數告知車長

乘客登車時應在付車費前,將所攜帶氧氣樽總數告知車長;乘客應在登上巴士時,透過連接氧氣樽的鼻喉或氧氣罩吸入氧氣,以顯示他出行時須利用該氧氣瓶作其本人的醫療用途;以及該乘客攜帶氧氣樽登上專營巴士會令車上的壓縮氧氣樽總數超逾兩個,車長應拒絕讓該乘客登車,著他等候及乘搭下一班車。

違例者可被判罰款3000元、監禁六個月

當局建議對乘客違反有關把危險品帶上專營巴士規定的罰則維持不變 ,即可被判罰款3000元和監禁六個月。文件指出,運輸署會向專營巴士營辦商發出指引,營辦商亦會制訂相關安排,以便利轄下巴士車長執行相關工作,如協助車長點算車上氧氣瓶的數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