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修改議事規則受質疑 市民指下調會議法定人數違憲求覆核

撰文:朱棨新
出版:更新:

立法會於前年表決條改議事規則,把「全體委員會」降至20人,有市民認為此舉違憲提司法覆核,高等法院今(8日)就案件進行聆訊,申請人的律師陳詞時指,《基本法》有關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應同時適用於立法會的「大會」及「全體委員會」,該條例定明會議的人數不能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認為這條文應用樣適用於「全體委員會」之上,又透露立法會之前亦有諮詢過法律意見,他們的看法相同,故認為把「全體委員會」人數下調實屬違憲。辯方卻指「全體委員會」只是立法會下的一個委員會,會議在同一地點舉行只是為方便。

申請人之一的梁國雄在庭外示威。(朱棨新攝)

申請人為「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和有「長毛」之稱的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答辯人為立法會主席。而律政司司長亦以有利害關係為由成為案件的第三方。

法定人數不得少於全體議員一半

根據《基本法》第75條列明,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若全體議員人數為70人,法定人數須為35人,惟修改議事規則後,把「全體委員會」的法定人數定為20人,遠低於全體議員一半的人數。申請人認為,該條文不應只適用於立法會的「大會」,亦應合用於「全體委員會」,意即把法庭人數降低是違憲的。

兩種會議應等同相待

申請人的律師指出,立法會的「大會」和「全體委員會」,同由立法會所有議員組成,「全體委員會」的主席亦為立法會主席。

這兩種會議,均由全體議員組成,分別只在於,草案在立法會上首讀時,議員會以「大會」的身份發言,首讀完成後,會議會變成「全體委員會」繼續討論,審議法案各項條文及修正案。兩種會議的舉行地點、審議議題亦一樣,外人難以看出兩者的分別,故認為法庭應等同相視這兩種會議。

立法會諮詢意見看法相同

律師認為,《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在定立第75條時,即有關立法會法定中數的規定,不會把條例設於只適用於立法會的大會,而不包括在全體委員會上。

他又補充,立法會曾就此議題諮詢英國御用大律師和本港的資深大律師,他們均認為這條文亦適用於全體委員會。

辯方指兩種會議非同一組織

惟代表立法會主席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反駁稱,該條只應用在立法會的「大會」。余解釋,立法會的「大會」是根據《基本法》而成立,惟立法會的「全體委員會」則由立法會成立。

余強調,即使立法會的「大會」和「全體委員會」,同由立法會所有議員組成,但相同的成員不代表兩者是同一組織。

開會地點相同只為方便

余強調,「全體委員會」是立法會下的一個委員會,而且是暫時性質,根據議事規則成立。 對於申請人認為由於兩者舉行地點及審議的議題相同,便認為應視兩者為相同,余認為此觀點流於表面,認為申請人亦未能處理這兩種會議在憲制上的分別。余又指,開會地點相同只是為了方便。

案件編號:HCAL1094、112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