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裝甲車案 船藏9軍備車公司與船長必知情 官裁兩被告罪成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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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3年前在葵涌貨櫃碼頭發現一貨船上,有9輛可抵擋地雷爆炸等設施的軍用裝甲車,涉事船公司和船長否認一項「並非根據進口許可證而輸入戰略物品罪」受審。法官今(29日)指船公司及船長不可能不知悉船上載有軍用車,卻沒申領許可證,遂裁定罪成,其中船公司被判罰款9萬元;船長則被判入獄3個月,但准緩刑1年半,另加罰款9,000元。

船長被告潘學軍被裁定罪成。(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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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被告為APL CO. PTE LIMITED及潘學軍。

法官裁決時指,首被告知悉如運載超出規定重量及高度的貨物須通知港口,也清楚了解本港對戰略用品的規例,及有處理這類物品的經驗。不接納首被告不知道船上有裝甲車,亦指作為代理人的首被告有責任向海關提交記錄,遂裁定罪成。

官指船長應注意到

至於次被告,法官指裝甲車從台灣高雄上貨,經內地廈門到港,沒證據顯示他曾在任何港口下班,可見他一直是該船的船長。

法官不認同辯方指裝甲車的包裝不會引起船長注意,指裝甲車非置於密封貨櫃之內,上卸貨會較一般密封貨物費時。法官又指,雖然船長毋須親自填寫相關資料,但戰略品除了涉及船隻及公眾安全的考量,也關乎政治及區域情報的考量,被告不應將責任轉移到下屬身上。

裝甲車以厚帆布包束

案情指,海關於2016年11月23日在貨櫃船APL Qatar進行貨櫃檢查,發現甲板上有一件體積龐大的物件,以金屬鍊和繩索綁緊於一板架集裝箱,並以厚帆布包束。海關其後發現該車輛是裝甲車,並在調查後在該船上發現其餘8輛裝甲車。

案件編號:DCCC446/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