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裝甲車案 控方指由台灣國防部托運 能擋地雷具偵查系統
撰文:許家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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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前年11月在葵涌貨櫃碼頭發現一貨船上,有9輛有抵擋地雷爆炸等設施的裝甲車,涉事船公司和船長被控以一項「並非根據進口許可證而輸入戰略物品罪」,兩被告否認控罪,案件今在區域法院(11日)開審。控方開案陳詞透露,授權該些貨物托運的代表透露,該批裝甲車由台灣國防部托運,收貨人為新加坡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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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甲車以厚帆布包束
兩名被告為APL CO. PTE LIMITED及潘學軍。案情指,海關於2016年11月23日在貨櫃船APL Qatar進行貨櫃檢查,發現甲板上有一件體積龐大的物件,以金屬鍊和繩索綁緊於一板架集裝箱,並以厚帆布包束。海關其後發現該車輛是裝甲車,並在調查後在該船上發現其餘8輛裝甲車。
可安裝武器及偵查系統
警方事後也曾檢視涉事車輛,發現車輛的裝備能令其抵擋地雷爆炸,並可安裝武器及武器偵查系統,且為水陸兩用,是為軍用而設計的地面車輛。警方及後證實涉案的9部車輛都是作為軍事用途而設計的車輛,屬於《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附表1中的軍需物品清單內項目ML6類戰略物品。
工貿署未有發出許可證
控方指,工業貿易署從未向兩名被告就該9輛車輛發出任何輸入用途的相關進口許可證。據首被告所指,案中車輛總值約1.3億。而其授權代表與警方的錄影會面時透露,本案貨物由台灣國防部托運,收貨人則為新加坡國防部。
由於控辯雙方需時處理文件,法官批准將案件押後至本月15日續審。
案件編號:DCCC446/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