餵流浪貓狗需負責?長期餵飼或成檢控關鍵 動物走失不尋回或違法
政府提出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今(26日)起作為期三個月公眾諮詢。修例首次向動物負有責任的人引入「謹慎責任」,確保動物得到適當福利。漁護署表示,修例通過後會就每種動物都制定實務守則,貓狗先行,未來或會擴展至魚類、家禽和家畜。修例又建議,若動物走失、遭棄養,飼主或會被檢控,但強調會嚴格審視有關證據,不能一概而論。
《香港01》綜合餵飼流浪動物、動物走失及棄養三大範疇的例子,解釋甚麼情況才會觸犯法例。
修理引入「謹慎責任」
虐待動物個案不時發生,漁護署於去年首九個月檢控15宗殘酷對待動物個案,當中12宗定罪。政府提出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包括引入「謹慎責任」。
漁護署助理署長(檢驗及檢疫)薛漢宗解釋,每種動物都有不同需要,例如大狗需要較多運動;細犬則需要較多營養。飼主需照顧狗隻的需要,包括為牠們注射傳染病預防針、杜蟲、若患病就向獸醫求診。
漁護署推實務守則 日後涵蓋魚、雞、豬
薛漢宗又指,於動物諮詢委員會中,曾有委員提出要就屠宰魚類或或海鮮設立實務守則,以提升動物福利,薛稱守則仍待研究。「不同地方有不同文化,尤其對食用動物的處理。我們首先要草擬一個方案,何謂可以在屠宰魚類上減少其痛苦。」方案亦會諮詢業界,了解工作上會否有困難。
除了海鮮外,下一步亦會研究為雞隻和豬隻訂立實務守則,但由於有較多人飼養貓狗,貓狗的守則將率先推出。
情景一:餵流浪動物
修例旨在提高動物福利,政府部門擁有的動物,如緝毒犬,馬會飼養的馬匹都受保障。至於長期於店舖或地盤生活的流浪貓狗,會否受保障?薛漢宗表示,若證明牠們長期出入地盤,而且有人餵飼,地盤管工或負責人料需負責。另一例子是,假如一名保安員長期餵飼流浪狗,就已有足夠證據證明他是該動物的主人。相反,一個人剛巧路過,只餵飼一次,則不會是飼主。
除了貓狗,流浪牛是另一常被餵飼的動物,若誤食膠袋,亦需視乎證據而檢控。薛說:「如果有人管有牛隻,未有遵守『謹慎責任』,而令牛隻進食膠袋或故意餵飼膠袋,相信屬於犯法。但如果是牛隻自己走開了,未能分辨膠袋還是草,導致誤食,就未必有證據檢控。」
情景二:動物走失
修例又建議涵蓋遺棄動物及動物走失,署方會按實際證據檢控。薛漢宗舉例,若有動物走失,飼主已報案並盡力找尋,當動物尋回後,在合理時間內領回,署方不會檢控。
但當動物走失後,飼主無動於衷,則會被檢控。「如果動物走失後,飼主過去一個月都沒有任何行動,動物尋回後,又不來認領,我相信在舉證上已觸犯法例。」
情景三:棄養動物
遺棄動物方面,由於公屋列明禁止養狗,不少人會因此棄養。薛漢宗提醒,任何人棄養動物都會被視為違反謹慎責任。漁護署動物管理(發展)科高級獸醫周嘉慧補充,狗主有責任妥善安排犬隻去向,例如轉送朋友、動物福利機構或漁護署。「需要懲處的情況是蓄意遺棄動物,棄置街上不理會牠們。」
一連三個月公眾諮詢將於今日開始,公眾可提交書面意見或出席四場公眾諮詢會。諮詢內容包括提高殘酷虐待動物的罰則,周嘉慧稱署方未有計劃增加多少懲罰,但期望可增加阻嚇力,最終會與律政司商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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