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案】涉殺潘曉穎無法檢控 陳認洗黑錢囚29月 料10月獲釋

撰文:朱棨新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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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男子陳同佳,去年與已懷孕的女友潘曉穎到台灣旅行,卻只有他一人歸來,之後潘的戶口更不斷被提款。警方事後拘捕陳,陳直認在台已殺了潘,之後提走潘銀行的錢,並用來找了陳自己的「卡數」。基於司法管轄權問題,即使陳招認殺人,律政司未能控告他謀殺。陳早前在高等法院承認洗黑錢罪,法官判陳入獄29月,由於陳已被囚逾13個月,料約本年10月中獲釋,這或意味立法會仍有數月時間商討條例。

被告陳同佳認4項洗黑錢罪,被判入獄29月。(梁鵬威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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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可於短時間內獲釋

陳同佳於去年3月13日已被捕,一直未有保釋,至今已被囚禁逾13個月,若他服刑期內行為良好,料只須服刑期的三份之二,並扣除他被拘禁日數便可出獄,最快料可在今年10月獲釋。

台灣已向陳同佳發出通緝令,惟港台之間沒有引渡協議,雖然陳在調查中曾認殺過人,但亦無法引渡他到台灣受審。港府早前已提出修訂《逃犯條例》,立法會將於明日(30日)再開會討論,這判刑意味陳仍有一段時間被囚禁,或對立法會商討條例有利。

律師指被告未提要上訴

被告陳同佳,20歲,早前承認4 項洗黑錢罪,指他於去年2月17日至3月13日期間,處理原屬於其女友潘曉穎(當時20歲)的財物,包括提款卡、一部數碼相機、一部iPhone 6、2萬台幣及19,200港元,總值約3.2萬港元。被告穿上灰色T恤、深藍色冷衫出庭,聞判時一直表現平靜。

辯方律師被問及被告會否上訴時,僅稱無指示。被問及有否和被告談及引渡的問題、被告對刑期的看法時,一律表示沒有回應。

被告所偷財物來自他所殺的人

法官彭寶琴就被告四項洗黑錢罪的量刑起點為兩年半至3年,但被告第一時間認罪亦可獲部份扣減,最終只判他入獄29月。法官又指,事件中涉人事件,但香港未能就謀殺作起訴,可能有人認為存在不義,惟法庭仍只能就被告現面對的控罪判刑,而判刑時亦考慮被告所偷竊的財物,正是來自他所殺的人。

潘與朋友遊台一去不返

案情指,被告與潘於2017年7月,在同一間公司當兼職而認識,相識約1個月成戀人。同年12月初,二人計劃到台灣旅行,潘當時懷孕約5星期。

潘於2018年2月8日出發前,曾告知母親會與一名朋友去台灣,並會於同月17日回港,但沒有告知該名朋友是誰。至17日凌晨1時許,潘仍有向母親發短訊,並稱將會當日稍後返港,但她此後失去聯絡。潘母就女兒失蹤在港報警,警方經調查後,於去年3月13日拘捕陳。

指潘曾稱腹中骨肉屬前男友

陳與警方會面時透露,他與潘同遊台灣。同月16日晚上,他和潘在台北逛夜市,買下一個粉紅色的行李箱。兩人返回酒店後,二人曾性交,後來發生爭執,潘稱其腹中骨肉屬她的前男友。陳又看到一段潘和不知名男子性交的影片,陳直認在爭執中把潘的頭撞牆,又勒她的頸,糾纏約10分鐘潘死去。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親自撰文,回應民主派提出以「日落條款」處理《逃犯條例》修訂。(資料圖片/余俊亮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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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屍後原打算買衣服

陳續稱,他殺人後便把潘的屍體放入新買的行李箱,之後上床睡覺。至17日早上7時起床後,先扔棄潘的部份物品,但保留了潘的提款卡、數碼相機(約值2,000港元)和iPhone6手機(約值6,000港元)。

陳之後帶藏屍行李箱乘捷運到竹圍,花了兩小時找適合的地方棄屍,並棄掉行李箱。此外,他在台北用潘的提款卡提款2萬元台幣(約值5,400港元),原打算花錢買衣服,但最終都未有成事。

控方原想證陳出發前有預謀

他當晚獨自返港,之後3次用潘的提款卡提取港幣10500元、8500元和200元,合共19200元,以清還自己的「卡數」。

陳去年在東區法院初級偵訊時認罪,但拒接納控方案情中部份段落。據悉,該些段落涉及陳與潘的訊息對話,控方要求進行「紐頓聆訊」,由法官定奪是否加入該段落。控方認為可證明被告在離港前已有預謀殺人。惟法官早前指被告承認的是洗黑錢罪,該些段落對判刑無重大影響,最後亦無召開相關的聆訊。

案件編號:HCCC40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