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涉偷拍臥床女病人 獲撤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仍須就另一罪受審

撰文:呂樂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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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醫生被指在上年2月8日在屯門醫院接受培訓課程時,用手機拍攝一名女病人的容貌、身體及胸部等部分,被同行的另一名醫生投訴而揭發事端。被指拍攝病人的醫生,被控一項不誠實取用電腦,和一項未經醫院內病人同意錄影罪,案件今日在屯門法院再提訊。控方今天正式撤銷第一項控罪,但將繼續就第二項控罪進行審訊。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6月6 日進行審訊,期間被告獲准保釋外出候審。

被告楊崢仍須就未得同意下拍攝病人的罪名受審。(呂樂謙攝)

參考協和小學案判詞撤控

被告楊崢,26歲,原被控一項不誠實使用電腦和一項未經醫院內病人同意拍攝錄像影片的交替性控罪。控方在庭上表示,經參考終審法院就協和老師洩漏試題案,判詞中就不誠實取用電腦作了詮釋,索取律政司意見後,決定撤銷被告的首項控罪,但仍會就第二控罪,即未經醫院內病人同意錄影罪進行審訊。

或考慮准簽保守行為

然而控辯雙方亦表示,或會考慮以簽保守行為的方式處理。辯方隨後表示因需要向英國專家索取技術意見,要求將案件押後至本年6月6日審理,獲裁判官批准,期間被告獲准保釋外出候審。

案發於去年2月8日,被告正在參加培訓課程,在病房內用手機偷拍一名臥床女病人。

現有控罪最高刑罰入獄3月

被告原被控的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在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161條,最高刑罰可被判入獄5年;而他現在面對的未經醫院病人同意下拍攝,則出自香港法例第113A章 《醫院管理局附例》7條 1f,指未經醫院內病人同意,拍攝照片、影片或錄像影片,把其容貌勾劃出來,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千元及監禁3個月。

案件編號:TMCC 1886/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