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樂陶案】資深工程師倪學仁:水池係僭建好清晰 冇爭拗餘地

撰文:張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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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的丈夫潘樂陶,被指在住所花園設置儲水量達14噸的泳池,遭票控違反《建築物條例》。裁判官蘇惠德今日(23日)裁定潘樂陶罪成,罰款2萬元。資深土木工程師倪學仁接受《香港01》訪問時表示,此案其實好清晰,冇爭拗餘地,因水池容量超出屋宇署規定,又建築於屋頂平台的結構上,故屬僭建物,有關建築必須向屋宇署作申請。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的丈夫潘樂陶,被指在住所花園設置儲水量達14噸的泳池,遭票控違反《建築物條例》。(資料圖片)

水池明顯非臨時及封頂設計

倪學仁指,基本上任何超出屋宇署規定,且牽涉結構的工程,均需要向屋宇署作申請,即須入則及向建築事務監督提交相關文件才可動工。

就今次案件,潘樂陶住所花園內的水池容量為14.4立方米,遠超過9立方米的豁免入則限額,而且該水池建築在俗稱Flat Roof的屋頂平台上,倪學仁直言水池毫無疑問是僭建物,亦是違規建築物。

他續指今次案件中的水池,若建築於地面上,且能證明屬臨時性的話,或有可爭拗的空間。惟水池明顯並非屬臨時性質,亦非屬封頂式的水缸,判決結果充分反映水池違反《建築物條例》。

資深土木工程師倪學仁指,任何超出屋宇署規定,且牽涉結構的工程,均需要向屋宇署作申請,即須入則及向建築事務監督提交相關文件才可動工。(資料圖片)

臨時水缸設置時間短 一般不向屋署申請

另外,倪學仁舉例指特殊情況如大廈維修,業主立案法團或需決定在結構上另建臨時性的水缸,以維持大廈住客的食水供應。由於該臨時性水缸的設置時間,或短於整個屋宇署審批的過程,故一般情況下並不會向屋宇署作申請。倪學仁強調,潘樂陶案顯然非上述臨時性質,正常情況下市民亦須入則,及向建築事務監督提交相關文件作出申請。

測量師何鉅業亦舉例提醒,任何影響樓宇負重安全,甚或有機會發生意外的物品,市民便有機會涉違規,屋宇署有權命令業主將任何危害建築物安全的物品或構築物移除。(資料圖片)

測量師何鉅業亦認為今次判決屬預料之內,雖然潘樂淘否認控罪,惟他今次是初犯,並且願意拆除該水池,正常亦判罰不重。他續指水池建築在室外,亦非128項可獲豁免的小型工程範圍內,直言「明顯係違規」。他認為今次案件能提醒大眾,樓宇安全並不存在「法律罅」,涉及建築結構的工程都應小心行事。

他亦舉例提醒,市民不時在派對上使用的吹氣水池,雖然並非構築物,亦不涉及建築工程。但若將吹氣水池擺放於危險位置,影響樓宇負重安全,甚或有機會發生意外,市民便有機會涉違規。屋宇署有權命令業主將任何危害建築物安全的物品或構築物移除,若市民不遵守命令,便有機會觸犯刑事罪行。

潘樂陶被指於2017年4月2日至2018年1月9日,在住所花園設置儲水量達14噸的泳池,遭票控違反《建築物條例》。(資料圖片)

潘樂陶被指於2017年4月2日至2018年1月9日,身為屯門小欖海詩別墅3號屋業主,在未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書面同意下,於上址展開或進行建築工程,涉僭建一個水池構築物;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14(1)及40(1AA)條;潘樂陶今日被裁定罪成,罰款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