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樂陶案】獨立屋設盛水量達14噸泳池  潘僭建罪成罰款2萬

撰文:林樂兒
出版:更新: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的丈夫潘樂陶,被指在住所花園設置儲水量達14噸的泳池,遭票控違反《建築物條例》。潘否認指控,強調水池不會影響建築結構,其律師更指水池似「游水版跑步機」可安裝和拆缷,絕無構成危險;控方卻認為,條例原意是保障建築物安全,潘明知水池應受規管並需先作申請。裁判官蘇惠德今(23日)裁定該水池屬建築物,判潘罪成,罰款2萬元。

潘樂陶否認獨立屋外的水池屬僭建物。(盧翊銘攝)
+14

潘未有現身法庭

潘樂陶今早並無在法院現身,代表他的大律師麥劍祺表示,潘因病不適,現留院治理,故今日不會到庭。裁判官指案件只屬傳票,被告有律師代表亦可,故在潘缺席下讀出裁決,裁定潘罪成。官又稱,即使水池未有構成危險,但仍屬條例中的建築物,遂裁定被告罪成。

被告潘樂陶,78歲,是一名註冊工程師,被指於2017年4月2日至2018年1月9日,身為於屯門小欖海詩別墅3號屋業主,明知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書面同意,便在上址展開或進行建築工程,即一個水池構築物;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14(1)及40(1AA)條。

被告未有向屋宇署申請

代表控方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早前結案陳詞指,《建築物條例》的原意是保障建築物安全,涉案水池長4.65米、濶2.5米、高1.24米,盛水量達14噸,可產生逾12千帕(kPa)壓力,建築結構或受影響,被告須向屋宇署提交申請。蔡道,控方毋須證明水池超出樓板負荷,重申此案爭議為被告有無遞交文件,及有無獲署方批准。

水池用途設計是永久之用

他謂,辯方專家同意要查看圖表並計算,才可驗證水池安全,而其早期的檢測也曾誤用了另一樓板的重量計算,這更反映出署方的監管及批准對確保樓宇安全之重要。此外,水池的用途、設計等顯示它是作永久之用,屬於受條例規管的「建築物」。

辯方形容水池乃游水版跑步機

代表辯方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則指,條例並無清晰界定何為建築物,故應按個別情況審視。辯方專家曾稱涉案水池是由預製組件組裝而成的endless pool,即游水版跑步機,容易安裝及拆卸。他又道,水池以膠袋盛水,形容它如金魚街裝著金魚的塑膠袋,而非構築物。辯方強調,水池不會影響建築結構,絕無構成危險,並表示被告是註冊工程師,其香港工程師學會會員年資逾40年,亦曾擔任主席,只需稍作計算便可知道水池沒有危險。

案件編號:TMS1510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