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覆核案】十八鄉居民不滿「原有鄉村」未有建屋權求覆核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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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早前裁定丁權屬新界原住民的傳統權益,並認為原住民在其名下農地申建丁屋自住的政策合憲。惟現時政策只限「認可鄉村」的村民,才可申請建丁屋,非這些村落的「原有村民」,則不享有這權利,有市民認為這政策存在不公,認為地政總署不能以行政手段,剝奪「原有鄉村」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昨(17日)亦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

申請人譚瑋鋒要求讓「原有鄉村」村民也擁有建屋權,入稟高等法院求司法覆核。(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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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為譚瑋鋒,報稱居於元朗十八鄉,答辯人為地政署署長。

只有「認可鄉村」才可建丁屋

入稟狀指,申請人認為地政署將新界原居民分為「原有鄉村」和「認可鄉村」,但只有「認可鄉村」村民才有資格建丁屋,做法錯誤。申請人認為,丁權司法覆核案判詞中承認了建丁屋為原居民的合法權益,要求地政總署不能以行政手段,剝奪「原有鄉村」居民可建丁屋的合法傳統權益。

「認可鄉村」只得642條

新界認可鄉村是指在1898年前已在新界存在的鄉村,地政總署編寫一本名冊列出「認可鄉村」,全港認可鄉村共有642條。

入稟狀所提到的案件早前由「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及社工呂智恆提出,挑戰丁屋政策的合憲性,但高院日前裁定二人只部分勝訴。周官在判辭裁定,丁權屬新界原住民的傳統權益,受《基本法》第40條所保障,原住民申請在自己名下農地建屋自住,合符憲法,但申請政府公地建屋,才屬違憲。

案件編號:HCAL1033/2019

回顧丁權重要歷史發展。(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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