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券】臨時註冊類視光師 不滿被拒列入計劃 要求司法覆核
政府早前指長者使用醫療券用於視光的金額「不成比例地多」,並提出要就收費設限。然而一名屬臨時註冊(即第四部份註冊)的視光師,卻不滿政府在政策上並未容許像他這類別的視光師使用長者醫療券,認為政策存在不公,上周五(12日)入稟高等法院要求司法覆核政策的這項條款。
申請人為陳然發,答辯人為食物及衛生局。
陳在其自行撰寫的入稟狀中,並未付有申請理據,只是要求推翻局於於2019年1月15日簽署的書面決定,否決將第四部份視光師,列入為該計劃的註冊醫療服務提供者。
第一部份註冊者須曾受大學視光訓練
根據「香港眼科視光師學會」網頁上的資料,香港執業的眼科視光師均要持有註冊牌照,並會按照其資格和工作經驗,將註冊形式共分為四種。
第一部份註冊的眼科視光師,須曾接受大學眼科視光學本科訓練,並能使用眼科診斷性藥物,提供全面的眼科及視覺健康檢查,亦能驗配所有視光學儀器(包括眼鏡和隱形眼鏡)。
第四部份屬臨時註冊
第二部份註冊的眼科視光師,可以提供視力檢查,並驗配視光學儀器,包括眼鏡和隱形眼鏡,唯一不同的,是第二部份註冊者不能使用眼科診斷性藥物(螢光素除外)。
第三部份註冊的視光師可提供視力檢查並驗配眼鏡,但不包括隱形眼鏡。
而第四部份註冊的視光師,屬臨時註冊,可以提供視力檢查並驗配眼鏡。他們當中有部份可以同時驗配隱形眼鏡。
局方早前就視光服務申請設限
食物及衞生局早前就長者醫療券作檢討,並發現長者有過度集中使用醫療券於個別服務,其中視光師申報的醫療券金額,屬「不成比例地多」,故建議就視光服務的醫療券申報金額設上限,定為每名長者每兩年最多申報2,000元。
醫療券只涵蓋第一部份註冊者
而局方亦限定,醫療券所涵蓋的範圍,只限於第一部分註冊的視光師所提供的服務,如申請人所屬的第四類,即只為顧客作檢驗及配備眼鏡等的,並不能申請。
案件編號:HCAL100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