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捕智障男】監警會成立七年 首名警司正式紀律聆訊
去年4月13日,大圍美林邨發生一宗兇殺案,警方曾拘捕一名智障男子,更在對方或有不在場證據下起訴對方誤殺罪,其後調查發現該男子實屬清白,他與兄長遂向投訴警察課投訴。監警會嚴重投訴委員會審理後公布,涉案九名警員中,四名屬高級警務人員,包括警司及總督察等須接受紀律覆檢。案件中一名警司被監警會起訴,是該會於2009年成立以來,首次有警司級人員須接受紀律處分,聆訊過後最嚴重可能會被革職。
監警會成立七年來,曾有多名涉及高級警務人員的投訴成立,大部分涉案警員均接受口頭勸喻或警告了事。其中2014年的退休警司涉毆打途人案,投訴屬實,但仍未被檢控。
退休警司朱經緯涉毆人 案件未提控
2014年,時任沙田分區指揮官的退休警司朱經緯,在雨傘運動執勤期間,涉以警棍毆打市民。朱經緯退休前夕,監警會以12比6大比數通過他毆打途人投訴屬實。但投訴警察課不同意結論,再就案件諮詢律政司意見。至2015年12月中,投訴警察課向監警會提交報告,最終同意朱毆打途人投訴屬實,警方現正開始進行刑事調查。不過,朱經緯現已退休。
無依例帶走男子 總督察僅受口頭勸喻
2011年,國務院副總理李克強訪港期間,有市民及傳媒投訴警方保安行動。
監警會一年後發表調查報告,12名須接受處分的警務人員中,包括一名高級警司及一名總督察。兩人在麗港城帶走一名身穿印有「六四」字眼衣服的男子時,並無依《警察通例》的程序先出示警務人員委任證,表明警察身份,故被認為「疏忽職守」,兩人均需要接受口頭勸喻。另外,事件中一名警長及一名高級警員阻擋電視台記者於麗港城拍攝,更聲稱手指被夾在攝錄機,經調查後被投訴警察課加重刑罰,兩人須接受紀律覆核。
高級警員擅改口供 須紀律聆訊覆核
2010年,一名高級警員指控並拘捕一名涉嫌在火葬場盜竊的男子,該男子錄取口供時表示:「我只係去過火葬場啫」,惟該高級警員將供詞改成「我只係去過火葬場偷嘢」,記事簿上的句子有明顯修改迹象。被捕男子其後獲釋,向投訴警察課投訴,但因無法證實修改供詞的時間,投訴被分類為「無法證明完全屬實」。監警會則認為修改供詞應要求對方確認和簽名作實,故將投訴分類為「獲證明屬實」,最後亦獲投訴警察課同意,該警員須接受紀律聆訊覆核。
警長涉毆打嫌疑犯 遭發警告
2009年,警方與入境處一次聯合行動,一名涉賣淫及違反逗留條件的女子,遭警長拘捕後投訴被毆打。投訴警察課調查時,發現無記錄警長使用武力前曾向該女子作口頭警告,起初將案件分類為「旁支事項」。但監警會認為女子涉刑事案,但警長供詞粗疏,當中又無提及他與該女接觸時的重要資料,亦與閉路電視拍到的證據有出入,令控方放棄檢控女子,故建議將「旁支事項」改為「疏忽職守」,並分類為「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最終投訴課向警長發警告,但不記入分區報告檔案。
支聯會11項指控 監警會列「並無過錯」
2011年,支聯會在維園六四集會後,不滿警方在球場仍有空位時,向外宣稱球場已滿,更一度關閉其中一個主要入口。支聯會質疑警方有政治目的,遂投訴警方行為不當及疏忽職守等11項指控。
被投訴的東區警區指揮官指,因事前收到情報,聲稱集會或會發生嚴重危及人群安全的活動,故決定提高人流管制監控。監警會亦指支聯會未能提供與警方的相關書面協議及無法確認接洽的警務人員身份,又認為支聯會無證據指證警方有關安排有政治目的,故11項指控被列作「無法證實」、「無法追查」及「並無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