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捕智障男】監警會介入 警司濫權投訴 無法證實變屬實

撰文:陳宇軒 余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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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中,沙田美林邨一名老翁被襲致死,警方拘捕一名中度智障及自閉症人士,在對方可能有不在場證據下,扣留48小時並落案起訴誤殺,調查過程中有警員疑作出引導性問題,惟起訴後不久,警方即得悉有關不在證據確立,其後才獲准保釋並證實清白,事主及其兄長最後向投訴警察課投訴,並經監警會嚴重投訴委員會全面審視及質詢後,部份調查結果決定改變,涉事警員被處分,當中4名接受紀律覆檢,包括1名警司,相信是自監警會2009年成立以來,第一名警司職級人員被處分。

監警會就去年一宗誤捕案件,發表調查結果。(陳宇軒攝)

事件中共有9名警員被投訴,最高職位包括一名警司,涉及11項指控,當中包括行為不當、疏忽職守、捏造證據等,投訴警察課向監警會提交報告後,監警會對部分「並無過錯」或「無法證實」的分類不認同,認為在當時刑事調查中,警方部分行動不恰當,並就此向投訴警察課質詢,最終改變4項調查分類,新增3項「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有關「疏忽職守」及「濫用職權」的指控,以及加重涉事人員的處分。

當中一名涉事警司被指控濫用職權,經投訴警察課調查後,定性為「無法證實」,惟監警會認為投訴人被扣留未滿48小時前,有復康中心職員證實其不在場證據,理應更早獲釋,認為分類應為「獲證明屬實」,最終該警司須接受紀律覆檢的處分。該名警司同時在已證明事主有不在場證據下,仍作出「誤殺」起訴,監警會認為其判斷不恰當,增加一項有關「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的「濫用職權」指控,就此亦需接受紀律覆檢。

四人需接受紀律覆檢  最嚴重可被革職

九名涉事警員最後均須接受處分,一名警司、總督察、警署警長及警長須接受紀律覆檢,聆訊過後最嚴重可能會被革職。另外,一名警員被警告,兩名警員、一名督察和值日官則被訓諭。

監警會副秘書長梅達明表示,投訴人在此個案中能提供的資料很少,審核團隊須翻查大量文件,包括口供錄影片段,警員記事冊等,過程有很大困難。他認為,前線警員在處理涉及智障人士案件的訓練不足,調查亦未夠嚴謹,促成一系列投訴,有錄取口供的警長詢問引導式問題,犯錯亦相當嚴重,有必要增加訓練改善。

警隊員佐級協會發言人董耀明表示,有關部門在紀律覆檢中,會檢視涉事警員違反《警務手冊》中那些條例或程序,並會尋求律政司意見,以決定如何處分涉事警員,最嚴重者可被革職,他又解釋,警司或以上職級人員由公務員事務局處理紀律覆檢,而總督察或以下則交由投訴警察課處理,認為劃一處理比較恰當。

美林邨兇案發生後,警方拘捕智障男,其盤問手法備受社會批評。(Now電視新聞截圖)

張超雄批沒設修改指引時間表

智障男的哥哥歐威豪欣賞監警會的報告,認為報告內容客觀持平,針對不同職級的警員有所交代及處分,反認為警察投訴科的調查結果有保護警員之嫌。作為家屬,他認為事件已經告一段落,但他又指為保障智障人士權益必須作制度上的改變。

立法會議員張超雄歡迎監警會的報告,詳細羅列警方的違規行為,但他又指事件涉及當區指揮官,並非個別警員的操守問題,惟未見制度上有具體的建議作改善,對此表示失望。他又指雖然警方設立工作小組檢討事件,但工作小組透明度低,未有向公眾交代會如何修改內部指引,亦沒有定下時間表。 

他形容香港警務處為「獨立王國」,監警會本身亦無調查權,以致事件拖延了一整年,坦言家屬未必可以再有進一步行動追討。

警方回應,有關案件由沙田警區重案組跟進調查,警方會因應個案,並按既定程序處理人員的紀律事宜。 

美林邨血案之後,警方高調拘捕智障男,但後來證實是誤捕。(港台影片截圖)

事件簿:
2015年4月13日:晚上7時許,73歲姓吳死者與愛犬巴斯在大圍美林邨散步,行經籃球場時與男子爭執,被推倒暴打,送院後傷重死亡。警方列作誤殺案處理。
2015年4月15日:警方將案件改列謀殺案,通緝該三十至四十歲、蓄陸軍裝短髮的疑兇。
2015年5月2日:警方在美田邨拘捕一名30歲姓歐疑犯。疑犯報稱無業,中度智障及患自閉症,在屯門一間復康中心寄宿。
2015年5月5日:警方原以誤殺落案控告疑犯,並準備提堂,後因發現新證據指疑犯有不在場證,警方撤回控罪,疑犯保釋候查。
2015年5月7日:疑犯獲無條件釋放。
2015年5月12日:警方深夜致歉。
2015年5月21日:事主家屬向警察投訴課投訴11件事項。
2015年7月30日:事主家屬向平機會投訴。
2015年12月9日:保安局局長黎棟國回應立法會議員質詢時,表示於2016至2017年度推出新一套「瞭解並處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培訓日套件。
2016年7月11日:監警會裁定投訴屬實,9名涉事警員須接受處分,當中4名要接受紀律覆檢,包括一名警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