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家誠7.2億元黑錢案終極上訴失敗 重回監獄繼續服刑
英冠球會伯明翰前班主楊家誠,前年3月在區院被裁定洗黑錢7.2億元罪成,被判入獄6年。楊上訴至終審法院,認為法例無須控方毋須證明洗黑錢所涉罪行,有不當之嫌,要求法庭裁定他無罪。法院今(7月11日)被頒下裁決,駁回楊所有上訴理由。早前獲准保釋等候終審上訴的楊,即時被懲教署人員押回囚室,送返監獄完成餘下4年半刑期。
一生傳奇的楊家誠(55歲),去年獲終院准他保釋等候上訴,他今早在妻子王曼酈及兒子等親友於陪同下到庭。楊太得知楊須被押後後,神色凝重,對被問及對判決失望,她暫不肯回應。
楊在上訴時主要爭拗控方指,涉案款項屬犯罪得益,須否證明該些金錢與甚麼罪行有關。他的律師認為洗黑錢控罪要證明犯案者的心態是甚麼,及各項罪行的內容不准重疊的規則,是否適用於洗黑錢案。
判詞澄清洗黑錢罪法律原則
楊家誠上訴時,主要就洗黑錢罪的罪行得益的定義、法律的精神原意,及是否有重疊檢控提出爭辯。終院今天所下的判辭,駁回楊的上訴,也就洗黑錢罪的重要法律原則作出澄清,並為日後洗黑錢罪行作出一鎚定音的重要指引。除楊,一名同被控洗黑錢的伊拉克籍上訴人Salim Majed,亦有就控罪重疊提出質疑,剛好與楊的其中一項理據相同。
終院裁定控方毋須證明黑錢所涉罪行
終院五名法官在判辭指,就犯罪得益而言,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的用字和結構,及有關罪行的法律原意,和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同類罪行,法官認為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所處理的財產屬犯罪的得益,只須證明被告在知道,和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些財產屬犯罪的得益,仍處理該項財產,便觸及洗黑錢罪名。
至於甚樣構成「有合理理由相信」這法律元素,終院引用2014年彭洪輝案件,認為若要裁定被告有罪,陪審員需認為被告有理由相信, 即任何人客觀地都能判斷,並相信的理由,便合乎為「合理理由」。
終院:控方歸納控罪並無違反重叠原則
就罪行重疊控罪的原則,控方指楊的戶口共有963次個別的入帳記錄,控方根據他所用的五個戶口,歸納成五項控罪。終院認為,只要那些入帳若是處理相信來自犯罪的得益,目的使每項個別的存款產生關聯,成為性質相同的行為,便視為相同交易或犯罪勾當的一部分,故認為控方具充分理由以一項控罪來歸納那些存款在同一戶口的多次入帳,這並無違反重叠的原則。
楊家誠一生傳奇 理髮師變英超班主 洗黑錢成階下囚
楊原本名不經傳,因2007年收購當時為英超球隊的伯明翰股權才被起底,當時只知他是「屋邨仔」出身,父親是菜販。他中五畢業後做理髮學徒,慢慢累積名氣,在皇家太平洋酒店和半島酒店開設Vole髮廊,替林青霞理髮,透過炒股票和投資澳門賭業而致富。
2008年收購《成報》,至2009年豪擲10億元收購伯明翰。楊於2010年買入山頂白加道大屋,向銀行承造5,000萬元按揭,但翌年斷供,2012年被銀主沒收。
一直表現風光的楊,至2011年突然因洗黑錢被捕,被控的五罪指他在2001至07年間用三個個人銀行戶口及兩個由其父楊松開立的戶口清洗逾7億元黑錢,五罪全部成立。
案件編號:FACC 1,5,6/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