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家誠就洗黑錢案終極上訴 質疑港相關條例存漏洞
撰文:鄧子盈
出版:更新:
英冠球會伯明翰前班主楊家誠,前年二月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洗黑錢七億二千萬元罪成,遭重囚六年,他不服定罪,今於終審法院終極上訴,並聘請在許仕仁案中代表新地前聯席主席郭炳江的御用大律師萬江儀(Clare Montgomery),針對洗黑錢條例提出爭拗,質疑條例門檻過闊,導致定罪不穩當,預料聆訊會為期三天。
去年獲終院批准保釋的楊家誠,已把保釋前的一頭白髮染回黑色,亦較去年獲保釋時精神飽滿。
稱案件可助法庭檢討條例
御用大律師萬江儀陳詞,抨擊現行本港《有組織及嚴重罪行》中,針對洗黑錢的條例存漏洞,認為本案有助法庭檢討條例門檻。
她指根據現行法例,若有人處理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他所處理的財產,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來,即屬違法。有關法例毋須控方證明被告確實得悉得益來源。
萬舉出國際法例,不少國家要求控罪基礎需證明實際得益,若無法證明被告確實得悉該些財產的來源,將有不同的判刑指引。本案中,控方無須證明實際犯罪得益,萬江儀指出原審法官無法分辨涉案交易類型,卻裁定交易涉及犯罪得益,繼而裁定楊家誠的犯罪心態,反映裁定過程不穩妥。
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質疑,案情中,楊家誠聲稱部分得益來自股票買賣,卻又沒法解釋他為何以遠低於市場價格購入一批股票。馬道立指出,判決固然要考慮證據,但不等同必須推測每項證據的種種可能性。
律政司代表︰收窄門檻會令法例倒退
代表律政司的御用大律師Jonathan Caplan則不認同條例過闊,強調當時法律界同樣認條例門檻才獲通過,明言洗黑錢為國際犯罪活動,往往難以準確確定得益來源,若要求證明得益來源,只會令法例倒退。Caplan亦澄清,控罪時固然要考慮被告人的知情程度,即使法庭沒法解釋得益來源,法庭仍有權裁定被告涉及犯罪得益。案件將明日續審。
案件編號:FACC5, 6/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