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子健案】官指事件屬自編自導自演 裁林誤導警員罪成囚5月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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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成員林子健前年報稱在砵蘭街被疑似國安人員擄走,並遭人在大腿上釘了21口釘書釘,惟事後反被控報假案。林堅稱當日確被人帶走及毆打,控方卻在審訊播放出林當日經過街道閉路電視片段,又指其傷勢可以是自殘,認為無證據顯示林曾被擄走,直指林說謊,裁判官今(15日)就案件裁決,指林在事件中「自編自導自演」,裁定林誤導警員罪成。被判入獄5個月。辯方除即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裁判官批准,但要林於5時前遞交上訴申請。

林子健被裁定誤導警員案罪成,官指他自編自導自演。(曾景文攝)

被告林子健,44歲,否認一項明知而向警務人員虛報有人犯罪,指他於2017年8月11日在瑪麗醫院向偵緝警員黃繼霈虛報自己8月10日在咸美頓街至碧街之間的砵蘭街路段遭拐帶。

官認為林沒有被擄走

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在裁決時稱,他曾親自仔細翻看閉路電視片段,除了按衣著、外型、步姿認出被告人,亦依從途人判斷錄影片段的時序,認為警方的路線圖準確,即被告從沒被擄。官又指,閉路電視拍到被告在所稱被擄的位置後戴上口罩,是為了隱藏身分、掩人耳目,案件是被告自編自導自演。

官指林所言引起不安及恐慌

林子健聽到裁決結果未有太大反應,稍作休庭後,代表林子健的大律師陳偉彥指林堅持並無說謊,因此不作求情。其律師則提到官接納品格證人對他的評論,又說林受到巨大精神壓力,及因此案失去在耶魯大學讀博士的機會。

裁判官認為被告毫無悔意,有預謀犯案手法。他續指被告召開記者會發放虛假的遭遇,令社會誤以為內地執法部門會針對持不同政見的人士,跨境在港近乎目無法紀地行事,引起不安及恐慌,且虛耗警力。

西九龍重案組偵輯高級督察劉詩慧稱,警方調查林子健案花逾百萬。(余俊亮攝)

警方稱花逾百萬元調查林案

西九龍總區重案組第3A隊的偵輯高級督察劉詩慧透露,除了重案組,機動部隊(PTU)也有協助調查。警方動員30多人蒐集閉路電視,單是林子健聲稱被擄的一帶,便有1500至1800小時錄影,更不用說警方其後擴大範圍,往西貢搜證。最後警方用了超過7000人力小時翻看,以時薪計算,即花了逾百萬元。劉稱,他們從片中見林子健經過登打士街的H&M,之後上了往西貢的小巴,確認被告所述與事實有出入,覺得被擄一事是造假。

林子健稱被自稱國安人員擄走及毆打,最終卻被控誤導警務人員。(資料圖片)

控方依賴閉路電視影片舉證

控方主要依賴閉路電視舉證,指鏡頭拍到衣着、外貌及步姿均與林相同的男子在旺角和油麻平安閒逛,沒有被擄。控方據錄影繪製出林子健的活動路線,指他在8月10日下午5時41分由飛龍球衣店步出,沿砵蘭街南行,其後橫過咸美頓街再繼續南下。

指林在報稱被擄時間後才上廁所

在食肆深仔記門口,有鏡頭拍到疑似林的男子頂著鴨舌帽,並作戴口罩的舉動。該男子行近碧街路口橫過馬路,再沿砵蘭街折返向北行,至咸美頓街街口轉右,再朝向彌敦道方向行。控方又指,林曾向傳媒覆述的案發經過與錄影不符。例如,被告最初表示在彌敦道的大家樂如廁後才被擄,惟該快餐店清晰地錄下他是在報稱的被擄時間之後,才使用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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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未能證戴口罩男子是林

辯方大律師陳偉彥質疑控方繪製的路線圖,指控方沒基礎證明該名戴鴨舌帽及口罩的男子就是林子健,且控方沒法證實閉路電視顯示的錄影時間等同真實時間,根本不可能排出先後次序並以此畫出路線圖。

關鍵位置無攝錄片段覆蓋

此外,辯方爭拗部分關鍵位置並無鏡頭,包括砵蘭街、咸美頓街交界逾8米街道,以及附近公園和後巷。他再指,有些片段錄到經過的車輛,不解控方竟然沒有索取俗稱車cam的行車記錄儀作調查。

辯方質疑,警員供稱花了3個多月時間,翻看逾1500小時的閉路電視片段,即警員每天需翻看33小時的影片。

林子健案中另一爭議點是他的傷勢,包括肚皮上的紅印,及大腿上被釘成十子型的釘書釘。(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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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質疑林自殘製造傷勢

此案另一疑點,是林子健的傷勢到底是自製,還是遭人虐打所致。控方專家證人法醫賴世澤認為林自殘的機會較高。他謂,林肚上的條狀傷痕由同一方向造成且平行,但施襲者通常都會隨意打。賴指傷痕左低右高,可能是林子健用右手鞭打自己。

十子釘少有的巧合

他解釋,自殘者常會選擇不太敏感及容易看清的位置下手,例如腹部,自殘者可拉高衣物打,不會妨礙到自己的視線。而大腿的釘傷,賴形容驟看嚇人但不算嚴重,而每邊各有5個十字型釘傷,是少有的巧合。

賴表示,原以為林的傷勢會很嚴重,因林稱遭人挾走、迷暈、綁手腳,惟他發現傷痕比想像中淺,亦不見林身上有被綁造成的瘀傷或擦傷等,及因掙扎造成的傷勢。

英專家指傷痕被打十多小時仍可見

辯方的英國法律醫學專家Dr Jason Payne-James則認為林的傷勢吻合其所述經過,未能判斷他是受襲或自殘。他不同意傷勢輕的說法,指林在案發十多小時後才驗傷,但仍可見到肚上的傷痕,該些傷痕應是瘀傷,施襲力度至少屬中等。

不能憑釘痕定斷是自殘

他又說,如有人站於林的身後,或者左下方鞭打林,也可做成同樣的傷痕。Jason供稱,以其25年經驗來說,被釘書機釘所傷屬罕見,但不可憑此痕迹及方法來判定是否自殘,而該些釘傷應是中等的施襲力度造成。

對於控方質疑林身上沒有其他傷勢,Jason覺得對方是假定了施襲者必定會粗暴對待林,並回應紅印或於控方專家證人檢查傷勢前已消散。他指,林的左顴骨及太陽穴有觸痛,吻合其述及的受傷經過,而肚上的條狀傷紋也符合被籐條鞭打之說。

控方認為,文獻顯示自殘者即使傷勢嚴重也不會趕急處理,辯方就回應林無即時生命危險,才未有即時求醫。

控方原想指林子健曾用手機搜尋哥羅芳資料,但辯方指林當日亦有參看石棺藏屍案的報道,控方最後未有把相關資料呈堂。(資料圖片)

控方指哥羅芳非「揚一揚」會暈

除了傷痕,控方亦質疑林報稱被人迷暈的說法。控方指,哥羅芳非如電視劇中「揚一揚」就會使人昏倒,實際上至少需要數分鐘才有如此效果。另外,毒理報告指檢測到林體內有鎮靜劑和安眠藥,但無揮發性氣體的殘餘物。

辯方指有化學物質能令人快速昏迷

辯方卻反駁稱,控方所作的推斷,是假定了林被人施用了哥羅芳,但其實有其他化學物質可快速使人昏迷,認為控方推斷並不穩當。

案件編號:KCCC2556/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