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子健案】警員稱看片逾千小時未見人被擄 林拍枱:做假做到咁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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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成員林子健前年聲稱被擄走及在大腿打釘,事後卻被指虛報被擄案續審。控方下午傳召另一警員作供,並稱以步姿等認出林,又指有留意林說話時左邊嘴角會向上翹,又說已看片1500至1800小時,未見有人當日在旺角街頭被擄走。偶於證人作供時竊笑發言的林子健,終按耐不住突拍枱向警員說:「做假做到咁樣!」

林子健在庭上拍枱指作證的警員做假。(洪銘業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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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林子健,44歲,否認一項明知而向警務人員虛報有人犯罪,指他虛報於2017年8月10日在旺角遭拐帶。

警員留意到林說話嘴角向上翹

控方下午傳召於警員何斌成,他於林子健報案4日後以誤導警務人員罪拘捕林。警員謂,以自己對林的印象,包括拘捕時看見的樣貌、步姿、身型,從閉路電視片段中認出被告。他形容林蓄黑短髮、戴眼鏡;面較闊,身型略胖,高約1.6米。

警員補充道,林說話時左邊嘴角會向上翹。至於步姿,則呈頗為明顯的「內八腳」,手部擺動的幅度小。他稱,去年5月初至9月尾翻閱1500至1800小時的片段,未見有人被擄上車。

辯方反對以步姿認人

控方請警員指認片中人為被告,辯方則反對證人以步姿辨別,舉英國案例謂此屬專業學問,只應由專家就此作供。辯方指出,單以多次觀看影像,並不足以成為認人的理據,警員每次翻看時應寫下憑藉什麼來認人。他續指,裁判者可自行判斷,不應讓警員的意見取代裁判官的看法。

此外,本港的刑事案未有以步姿辨認的先例。控方回應指,警員與被告的接觸8小時,曾目賭步姿,其證供有助指認。

林子健拍枱說做假

裁判官最後批准警員可依步姿作證,惟警員解釋以何作辨認期間,林子健出言表示不滿。裁判官遂請代表被告的大律師陳偉彥嚴肅提醒被告守規,此時林說:「我都好嚴肅同大家講......」再突然拍枱斥:「做假做到咁!」本日聆訊完結時,林又示意欲與裁判官說話,官則籲他指示代表律師。

聆訊明續。

案件編號:KCCC2556/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