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梁振英擲三文治案 吳文遠上訴得直 官質疑檢控是否遷就一個人
社民連主席吳文遠於2016年立法會選舉投票日,向時任特首梁振英擲三文治,並擲中一名署理總督察。吳原審時被裁定普通襲擊罪罪成,判囚3 星期。他就定罪和刑期提出上訴,高院今(6)裁定吳上訴得直,定罪及判刑均獲撤銷。到旁支持者得知結果後,大聲拍掌,有人高叫「有天理」。而吳庭外稱:「好耐未遇到咁正常嘅判決,仲shock 緊。」
控方只檢控吳襲擊一名署理總督察
上訴人吳文遠在本案中被控普通襲擊罪,而最終在事件受襲的,卻是署理總督察劉泳鈞。控方在舉證時,亦用上吳在「facebook」直播片段作為其招認,因吳在直播中,直言他的目標是時任特首梁振英,但未有提及他的目標是警務人員。
法官指,控方在舉證時,必須先證明吳是有意圖襲擊梁,才能運用「惡意轉移」的原則,轉化到結果襲擊到該總督察身上。
梁作供時曾稱感恐懼
法官又指,雖然三文治沒有擊中梁振英,但梁以辯方證人身份作供時曾稱,當時的情況令他恐懼驚慌,促使他快步離開。梁明顯是憂慮會遭到非法武力侵犯,因此吳的行為構成對梁的襲擊。
對於原審官裁定吳襲擊劉罪成,處理是次上訴的高院法官邱智立卻認為,控方須證明吳投擲的三文治,必須是擊中劉或令他憂慮會遭受即時的非法武力侵犯。
劉被擊中後態度鬆容
然而當三文治向劉的方向飛過來,劉用雙手的手背「擋格」,三文治最終擊中劉的右手手背。劉作供時沒有說出如果不「擋格」,三文治會否擊中他等。
邱官認為,有可能情況是,劉明知三文治不會擊中他,或未能作出判斷,劉當時只是自然地,或所受的訓練驅使,伸手去「擋格」。此外,劉在新聞片段中輕描淡寫,態度從容地前行,只稍為郁動雙手,沒有停步或遲疑,根本看不到半點憂慮被襲擊的表現。
官質疑檢控是否為遷就一個人
邱官指,如果劉知道三文治不會擊中他,亦不憂慮被襲擊,但主動地伸手去「擋格」,這不構成普通襲擊。
然而法官明言覺大惑不解的是,案中有充份證據證明吳有意圖襲擊梁,如果因為梁當時是特首,檢控當局為了要避免傳召他作為控方證人而作出這樣的選擇,那檢控當局就是因為一個人的原故,或要遷就一個人而作出表面看來不合常理的檢控決定。這做法明顯地是值得商榷,和令人不安的。但法官亦明言,不知道當中的真正原因,亦不會作出揣測。
由於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吳有罪,裁定吳上訴得直,刑期亦被撤銷。
吳稱覺事件荒謬
吳在庭外續稱,覺成件案好荒謬,並稱本身是一個示威行為,對象亦是梁振英,認為這是政治檢控。吳認為法官亦指律政司在檢控時犯錯,吳個人認為,律政司是有政治原因才檢控他,亦因為政治原因,才避開不傳召梁振英做證人。
原審時梁振英並非控方證人
案發於2016年9月4日,當天是立法會選舉的投票日,時任特首梁振英在中區票站投票時亦上示威,吳文遠曾向梁的方向擲三文治,但梁即閃身避過,站在梁身旁的一名署理總督察卻被擊中。
案件審訊時,控方只傳召被擲中的署理總督察劉泳鈞作供,時任特首梁振英雖然亦在案發現場,但未有被控方傳召,梁最後在辯方要求下,才以辯方證人身衯被傳召出庭作證。
律政司稱檢控不受涉案人公職影響
律政司回應稱,會研究法官的判詞和主控官的報告,然後決定是否需要跟進,又指在本案中,律政司是在考慮了警方當時提供的調查報告,及所蒐集的證據、案情、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的原則,公平公正地作出檢控和處理控罪的決定,又稱檢控人員一直恪守《檢控守則》,並捍衞獨立檢控原則,在作出檢控決定時,不受涉案或相關人士社會階級、公職地位或其他社會地位影響。
案件編號:HCMA595/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