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電子煙】禁售不禁食 陳肇始:法例原意非「懲罰」煙民

撰文:鄺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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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及衞生局昨日(13日)向立法會提交《2019 年吸煙(公眾衞生) (修訂)條例草案》,內容包括建議禁止將另類吸煙產品,即電子煙、加熱煙進口香港。未來旅客不可攜帶電子煙進入本港。一旦違例,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食衞局局長陳肇始今早(14日)在港台節目表示,法例推行初時不會十全十美,是次條例草案的規管範圍不涵蓋擁有、吸食電子煙及加熱煙。她承認,「禁食」在執法上有困難,當局並非要「懲罰」吸食電子煙及加熱煙的煙民,相信法例禁止分發、入口已能達到很大效果。

陳肇始承認,禁食電子煙加熱煙在有執法上有困難,當局並非要「懲罰」吸食電子煙及加熱煙的煙民。(資料圖片)

陳肇始表示,法例原意是杜絕電子煙及加熱煙在市面流通,保障市民健康,預計法例生效後吸食人數會越來越少。她引述指,有個案是該市民原本希望透過吸食電子煙及加熱煙,最終達致戒煙,惟發現相關做法未如理想。

條例草案目前未有禁止擁有電子煙及加熱煙,被問及會否規管儲存量,陳肇始指當局曾經考慮相關做法,惟擔心會否變相鼓勵吸食,因而未有規定相關行為。

網售令執法具挑戰

被問及在海外郵寄電子煙及加熱煙到香港的做法,陳肇始未有正面回應,她只表示如果法例有漏洞,當局會研究如何堵塞,又指互聯網發展為執法帶來很多挑戰,相信電子煙及加熱煙並非特例。

食物及衞生局提交予立法會文件

陳肇始補充,未來不排除會修例,但目前未有明確計劃。煙民歐先生致電節目指,自己同時有吸食傳統香煙及電子煙,質疑當局為何不一併禁售傳統香煙,「全部禁曬佢,我咪去戒煙,一了百了。」

食物及衞生局副秘書長(衞生)阮慧賢指出,草案限制旅客帶另類吸煙產品入境,即使旅客聲稱屬於自用,亦不可容許。(梁鵬威攝)

《2019 年吸煙(公眾衞生) (修訂)條例草案》建議禁止將另類吸煙產品,包括電子煙、加熱非燃燒煙草產品及草本煙進口香港,禁止範圍包括當作包裹或貨物運入、由旅客攜帶入境;但過境物品、航空轉運貨物,以及過境人士均可獲豁免。另外,草案建議禁止製造、售賣、分發和宣傳另類吸煙產品,以及禁止為製造、售賣或上述分發的目的而管有另類吸煙產品。如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判處第5級罰款和監禁6個月。

食物及衞生局副秘書長(衞生)阮慧賢昨日在記者會表示,條例草案限制旅客帶另類吸煙產品入境,即使旅客聲稱屬於自用,亦不可容許。

阮慧賢又表示,當局會參考新加坡做法,在口岸會設有一個收集另類吸煙產品的箱,如旅客屆時願意把產品放入箱內,就不屬犯法;政府將設3個月的寬鬆處理期,如旅客在被海關檢查時,才發現其有相關產品,而對方態度合作,就會寬鬆處理。

電子煙協會促延長法例實施期至一年

電子煙協會副主席魏少華在另一電台節目表示,不滿政府由原定規管電子煙改為立法禁止,估計部分商戶可能損失過百萬元。他指,全面禁電子煙會剥削煙民選擇,應只禁止未成年人士購買,並建議即使立法政府亦應將法例實施後的適應期由延長至一年,而非半年,讓業界有足夠時間銷售存貨。

醫學會副會長林哲玄則質疑有研究指電子煙有助戒煙的可信性,事實上只是將傳統煙煙癮變成電子煙煙癮,成分仍然會致癌。而政府同時應繼續推動控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