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司機涉姦親女案 事主庭上突改口供 被告脫全部罪名
巴士司機被指自女兒11歲起,多番在住所對女兒上下其手,更涉兩度強姦女兒,而警方在事後在女兒的陰道,找到司機的精液。司機因而被控強姦等罪,惟女兒早前作供時卻在庭上直認誣陷父親,又稱曾把用沾有父親精液的手指伸入自己的陰道。案件今(23日)在高等法院續審時,辯方要求裁定司機表證不成立,獲法官批准。而法官在引導陪審團裁定被告脫罪後,指出女兒和家人的關係「唔係好和諧」,望控方跟進其情況「貼一啲」。
現年42歲的被告,任職巴士司機,被控非禮和強姦共7罪,指他於2015年至2017年間,5次非禮和2次強姦女童X。X首次被侵犯時11至12歲,就讀小六。
女事主報警時稱遭父強姦非禮
控方早前播出女童的錄影會面記錄,稱多次遭被告強姦和非禮,而父親曾恐嚇會從高樓跳下,她害怕成為殺人犯,故一直啞忍。直至母親在住所的房內發現一團涉案紙巾,事件才被揭發。
庭上稱不滿父偏愛胞弟
惟現年15歲的事主於本周一(21日)在辯方盤問時承認,覺得被告偏心胞弟和常責備自己,故一直討厭對方,而她沒有遭被告非禮或強姦。事主又承認,她曾想玩被告的手機而入房,見到被告抹下體。她趁被告去廁所清洗,把沾有精液的紙巾抹於陰道。她以此威脅被告給予手機,否則會指控他強姦。惟被告拒受威脅,並叫她清洗。事主清洗時,用沾有精液的手清洗陰道。
法醫無法確定精液是性交留下
而控方在事主作供後,為法醫錄取另一份口供,並在今天呈上法庭。惟法官引述該口供,指不肯定被告精液是透過性行為進入事主身體,問其口供是否對控方案情有幫助,而控方遂不傳召法醫作供。
辯方強調是誣告
辯方之後作出中段陳詞,指事主已承認誣告事主,已沒有證據支持控方的說法,要求裁定被告所有控罪表證不成立。控方就首6項沒有陳詞,惟反對第七項控罪、即其中一項強姦罪被裁定表證不成立,指該項控罪有獨立證據。惟辯方反駁,女童在盤問時已承認,用沾有被告精液的手指伸入自己的陰道。
官著跟進事主情況「貼一啲」
而法官經考慮後,則指第七項控罪涉及在事件後,在女童陰道找到被告的精液,但未有證據證明這事必然是性行為造成。由於強姦罪必需證明曾發生性行為,因此法官連同該罪,裁定被告所有控罪表證不成立。而陪審團在法官指引下,亦裁定被告脫罪。
庭上透露,現有社工跟進事主的情況。惟法官坦言事主與家人的關係「唔係好和諧」,望控方跟進事主情況「貼一啲」。據了解,事主現時和母親、胞弟等同住。
案件編號:HCCC162/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