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向學校追討十年前多付署任津貼 最高達70萬 教協批不合理
教協發聲明指,自2013年收到數十宗學校及教師求助,指教育局在長達10年後稱有學校多收署任津貼,要求他們發還,部分個案涉及金額高達70萬元。局方近日甚至通知學校,在短期內要強行調整、即減少向學校發放的薪金津貼款項,目的是收回昔日多發的薪金津貼。教協批局方將全部錯誤推卸給學校,做法可能令學校陷入財政困難,打亂學校的財務規劃,及至影響與學生學習相關的計劃,強烈呼籲教育局停止向有關學校作不合理追討。
教協批評教育局在法、理、情方面均出現嚴重的失當,局方錯誤發出署任津貼超過10年後才發現,明顯屬行政失當,應該承認和承擔責任。
教協:《時效條例》追溯期只6年
教協指,前線教師是今次事件中最無辜的受害者,教師署任較高職位,承擔責任更重,得到較高的報酬完全合理,但多年後卻被當局追討署任津貼,「叫人做多咗嘢但反口唔畀錢」,予人被騙、被「走數」的感覺。
教協亦質疑,局方舉動是無視法例對訴訟追溯期的規限。教協指,根據《時效條例》(第347章)的規定,追溯期只限6年。教協指,參考2008年一宗案例,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曾錯誤向一名合約員工額外發放將近87萬元的非實報實銷和房屋津貼,署方在4年後發現並向該員工提出申索,卻遭區域法院駁回申請。當時法官更批評康文署追討該僱員發還津貼是無理(unreasonable)、不公平(inequitable)和不合情理(unconscionable)。而民政事務局副局長於2017年在立法會財委會上表示,「亦認同當局處理手法有欠公允」。教協強烈認為,教育局應認真研究上述案例,在法理和責任得以釐清前,暫停向學校追討。
教育局:薪津每月調整上限為2萬 不影響日常運作
教育局回覆指,事件涉及部分學校未能準確理解有關規定,誤領署任津貼,而當時的系統未能及時察覺,惟局方已更新及解決系統的問題。局方指,由於有關津貼屬於公帑,教育局有責任按相關《資助則例》跟進,與學校商量及收回款項。
教育局指,在過去兩年多,一直聯絡學校商討處理方法,超過九成學校的個案已獲妥善解決;惟仍有少數個案,經多番磋商,校方至今仍未有正面回應,提出可行方案。
局方指,考慮到對學校造成的可能影響,局方將會由今年2月起,因應已確定多付的薪金,按月分期調整發放予有關學校的薪金津貼款額,以學校計每月的調整上限為$20,000,相信調整對學校日常運作影響不大。
局方又指,去年年12月中發信通知有關學校調整薪金津貼的詳細安排,並提醒學校須作出相應跟進,包括確保所有員工的薪金發放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