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員李思龍曾涉強姦酒醉女同學案 李終脫罪但另一球員則罪成

撰文:朱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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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申請司法覆核的足球員李思龍,曾於2008年夏天捲入一單強姦案,當時他與另一名甲組球員吳家銘,被指與李一名舊同學到酒吧消遣後,李先把酒醉的女事主帶到酒店,並與女事主發生性行為。之後吳亦到酒店房,並在女事主一名女友人也在房的情況下,爬到女事主的床上與她發生性行為,至女事主反抗才停。女事主事後報警,李及吳原審時同被裁定罪成。李後來上訴得值,才於2012年洗脫強姦罪名。

案發於2008年,當時李24歲,是專業教育學院學生,亦曾效力當時的甲組球會福建;同案被告吳家銘,案發時29歲,曾效力當時的甲組球隊愉園及傑志,同時亦有任職酒保。

李思龍重審終洗脫強姦罪名。(香港足總圖片)

女事主酒醉後被帶到聖地牙哥酒店

女事主是李的舊同學,她與另一名女性朋友同年6月18日到吳工作的酒吧消遣,李稍後才到達,事主與女友人均喝醉,李先帶女事主離開,並到油麻地聖地哥酒店,期間兩人發生了性行為。

另一被告在事主友人在場下上事主床

後來吳與女事主的女友人也到了酒店,吳在女事主的女友人在場下,亦有上女事主的床上,並與女事主發生性行為,女事主醒來反抗,吳下停下。

女事主事後報警指遭李及吳兩人強姦,兩人於2009年12月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被判入獄6年。

上訴庭指李或會誤信女事主願意性交

李及吳均有提出上訴,但只有李上訴得直,但吳則被駁回。上訴庭判詞指,閉路電視片段所見,女事主進入酒店時曾拖著李的手入酒店,或會令李認為女事主願與他性交,惟原審官未有就此作指引。相反同案的被告吳,是一名被女事主曾形容為陌生人的人,認為同樣誤會不會發生在吳身上。又指即使事主願跟李到酒店,亦不等於可令吳以為女事主亦願與吳性交,故駁回吳的上訴。

李稱陷冤獄求發特惠金被拒

李在2012年接受重審,陪審團最終以6比1大比數裁定李強姦罪名不成立。李稱他於2009年原審時被裁定入獄,並曾坐牢21月,認為屬「冤獄」,曾要求律政司發特惠補償金不果,現入稟要求高院作司法覆核拒發賠償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