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國珊村屋項目被追6百萬案 原告爆計劃實為「套丁」 指方是主腦
西貢區區議員方國珊,被指於20多年前透過持有的公司,與一名女地主簽下合約,在對方的西貢大網仔興建6棟村屋,女地主可獲其中兩棟,惟項目最終「爛尾」,只建得2棟房屋。女地主指方國珊等人違約,要求交還土地及賠償約600萬元,案件今(8日)在高等法院開審。女地主的律師在開案陳詞時指,本案是典型「套丁」,並指項目發展計劃時有一筆「丁屋合作費」,原告指該款項當中涉及購買「丁權」費用,直指方是幕後主腦。
原告為已故何淑明(女,下稱何)的遺產執行人關雄盛,而本案有21名被告,除方國珊(下稱方)和一間和她有關連的公司,另外18名被告均曾經或現時持有該地的男丁;地政總署署長亦是被告之一,由律政司代表應訊。
方原與陳秀雯潘芳芳合組公司
原告律師的開案陳詞指,何於1995年與方、前藝人陳秀雯和潘芳芳合組的公司田宅行簽訂協議,計劃在何持有的土地興建6棟丁屋,何可以先挑選2棟,餘下歸田宅行所有。而田宅行負責申請和測量等,相關費用也由它支付。
協議定明要找人行使丁權
協議亦列明,田宅行需尋找他人行使丁權,然後何再把土地轉至指定的人士名下。惟田宅行出現糾紛,之後並清盤,方以個人名義於2000年和何簽訂另一份協議,接手該項目。
方因項目遲未完成需賠償
惟由於相關項目遲遲未能完成,何於2002年入稟區院控告對方。該案兩年後和解,方需賠償10萬元,以及提供20萬元保證金。若項目未完成,方需把土地交還予何。
原告指案件屬典型「套丁」
原告指方的行為是典型的「套丁」,與丁屋政策原本目的不符,更指方是事件中的主腦。原告讀出被告石偉文與發展商的協議,指涉案被告在協議中承認發展商才是真正擁有該土地,石偉文只以信託人身份持有該地。
指方涉以3至24萬購丁權
原告又透露,方國珊指稱就處理涉及項目的建築費、行政費和「丁屋合作費」等,共花費約1200萬元。原告指該筆「丁屋合作費」正是方國珊購買丁權的費用,而涉及文件顯示,該費用介乎3至24萬元。
原告又指方的抗辯理由中,否認相關項目為非法,方亦不是涉案土地的受託人。
案件編號:HCA 265/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