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案】終院批出上訴許可 明年5月審 曾終極上訴仍存希望
前特首曾蔭權在任時處理數碼廣播牌照的申請時,未有向行會申報他正與有份申請牌照的公司的一名股東洽談深圳物業租約,經審訊後被陪審團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早前就定罪上訴失敗,他今(20日)向終審法院申請終極上訴許可。終院法官已聽畢律師陳辭,退庭商議裁決約半小時,決定批出上訴許可,並排期於明年5月14日審理,意味曾終極上訴仍存希望。但曾並沒有作保釋申請。
曾蔭權今早由囚車押至法院時曾面露笑容,他被押上法庭後,便望向旁聽席尋找家人蹤影,然後向他們揮手。而胞弟曾蔭培、胞妹曾璟璇和兒子曾慶淳亦有揮手回應。曾今次上訴,再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萬江儀出戰,雙方律師陳詞只花了若一小時,法官便退庭商議,期間曾的家人亦有隔著犯人欄與曾對話。
曾爭議原審官未就行為嚴重性作指引
代表上訴人曾蔭權的英國御用大律師萬江儀Clare Montgomery陳詞指,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未有就曾蔭權是否故意不申報利益及其行為的嚴重性時作出恰當指引。
萬江儀解釋,即使曾蔭權故意不作出申報,但他對於漏報利益屬違法未必知情,這涉及曾的主觀想法。惟原審法官未有就此作出相關指引。萬江儀又指,即使曾故意沒有作出申報,或只是判斷錯誤,但不一定達致控罪指所指的嚴重性。
控方強調指引並無不當
惟代表控方的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回應指,原審法官指引並無不妥,又指陪審團的裁決顯示,他們不接納曾蔭權在電台解釋,認為有責任披露與黃楚標的交易。而曾是明知要作出申報,但故意隱瞞,並非判斷錯誤的問題。
終院法官准在3項議題作爭辯
1. 原審法官就引導陪審團時,應如何就「蓄意行為失當」作出指示;是否需表明曾明知自已的行為不合法,或漠視自已的行為不合法,才構成「蓄意行為失當」。
2. 原審法官應如何引導陪審團,衡量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中的「嚴重性」。
3. 原審法官沒有引導陪審團,需證明曾是故意且明知自己的行為屬違法,反而引導陪審員指可基於故意隱瞞而裁定罪成,對曾或造成嚴重不公。
未申報與申請牌照公司股東談租約
曾蔭權(74歲)現時涉及的控罪,指他於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以特首及行會主席的身分,參與處理雄濤廣播的牌照等的申請時,未有向行會申報,他正與雄濤股東黃楚標就深圳東海花園物業在談租約。
原被控3罪僅1罪成
他原被控2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和1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除有關租約的罪行外,亦指他作為特首身份讓他在東海物業的建築設計師何周禮受勳,去年初經審訊,只被裁定涉租約的一項行為失當罪成,另一相同控罪則罪名不成立,被判囚20個月。
收受利益罪重審仍無法達裁決
同時,該次審訊中,陪審團未能就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達成大比數裁決。該罪於去年底重審,陪審團同樣未能達至大比數有效裁決,律政司最後無再申請重審。
料明年初刑滿出獄
但曾蔭權仍就他唯一一項罪名上訴到底,上訴庭於今年七月後駁回其定罪上訴,但刑期上訴得直,准他由原有的20月刑期減至12個月,原獲准保釋等候上訴的他,亦重返獄中服刑,料最快在明年一月便可出獄。
終院受理曾上訴未絕望
曾蔭權之後仍就其罪名擬上訴,並向上訴庭申請至終審法院的上訴證明書,指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有遺漏,卻未獲糾正等為由,求案轉到終院作裁斷。惟上訴庭拒頒證明書,並指原審法官的引導並無不妥,故曾蔭權今次申請屬其最後嘗試,若終院拒批許可,他的上訴之路亦告終結,然而終院最終頒下上訴許可,曾的上訴之路仍未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