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案】上訴庭拒批許可 曾終極上訴未絕望

撰文:許家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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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特首曾蔭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上月定罪上訴被駁回,其後曾蔭權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今(31日)法庭頒下判詞,駁回其上訴證明書的申請。由於曾早前已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故終極上訴仍未絕望。

曾蔭權因健康理由,今未有到庭。(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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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蔭權今未有出庭應訊,法官指昨(30日)收到其律師申請指曾蔭權因身體問體不能出庭應訊,同時遞交醫療報告證明,獲法官批准。

曾蔭權於去年初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控罪指他於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以特首及行會主席的身分,參與處理雄濤廣播的牌照等3 項申請時,未有向行會申報,他正與雄濤股東黃楚標就深圳東海花園物業在談租約,被陪審團以8 比1 裁定罪成,被判入獄20月。上月上訴庭維持他定罪決定,但獲減刑至1年。

認為原審官指引無遺漏

曾上訴時指,若辯方律師出錯,是否能合理化原審官在解釋控罪元素時的遺留。上訴庭認為這是令人疑惑的提問,更質疑是否辯方的策略,以便日後申請上訴之用。但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引導時並無遺漏,辯方律師亦無出錯,認為毋須就這爭議批上訴許可。

對「故意」解釋亦清晰

另外,曾又質疑原審法官向陪審團作指引時,就故意的不當行為(wilful misconduct)的解釋不當。惟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對「故意」的解釋十分清楚,而陪審員亦建基於明顯的證據,認為曾是知道與黃楚標的洽談是與其公職人員的身分是有衝突的。

法官在判詞中重申,想不透為何曾認為不申報與黃楚標的關係,能帶來更多的公眾利益。基於以上各點駁回曾的上訴證明書申請。

法庭不會就上次的上訴作訟費命令,但下令曾需就今次申請上訴證明書支付訟費。

案件編號:CACC55/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