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兩檢】官指政策體現高度自治 以時代需要詮釋《基本法》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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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已於今年9月在香港通車,惟就「一地兩檢」而定的《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爭議仍未結束,長洲覆核王郭卓堅等四人,就該例提司法覆核,但高等法院今裁定四人敗訴。法官周家明在判辭中指出一地兩檢安排對香港整體有利,實際上體現了香港的高度自治,認同兩地所實施的制度有所不同,沒有違反《基本法》。而《基本法》亦應該與時並進,以時代的需要及情況詮釋及運用。法官又強調,人大就實施一地兩檢的決定,對香港法院有約束力。

本案申請人為民族陣綫發言人梁頌恆、社民連梁國雄、長洲居民郭卓堅和社工呂智恆。答辯人則有立法會主席、律政司司長、運房局局長和特首林鄭月娥。

指人大就實施一地兩檢的決定 具法律效力

法官周家明在判辭中先指明根據《基本法》,人大常委會有不受制約的釋法權,而香港法院尊重及接受人大常委會行使這項權力,亦受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所制約。

周官亦接納律政司一方的專家證人王磊所指,人大常委會有權透過頒布「決定」以令「一國兩制」及《基本法》在港妥善實施,所以人大常委會就實施一地兩檢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亦對香港法院及港府有約束力。對於人大常委的決定在香港法律下的地位,周官認為有關決定是可以用來詮釋《基本法》,但使用時必須要非常謹慎。

表明本案裁決不代表有關安排 可在其他地方實行

至於因人大常委決定而衍生的一地兩檢條例是否違反《基本法》,周官認為條例沒有違反保護「一國兩制」的原意,而且《基本法》事實上應該與時並進,以配合新的社會、經濟及政治現實,亦應該以時代的需要及情況詮釋及運用,若指《基本法》禁止落實對香港整體都有利益的合作安排,實質上是沒有把《基本法》當作是「有生命力的文件(living instrument)」。

周官又指,正如政府方所說,設立一地兩檢口岸實際上體現了香港的高度自治,認同兩地所實施的制度有所不同,又重申有關安排對香港整體都有益處,而一地兩檢條例亦沒違反《基本法》。不過,周官指是次裁決不代表有關安排可在港其他地方實行,因一地兩檢涉及一個重大及史無前例的口岸工程,任何類似安排的合法性必須按情況審視。

梁頌恆須付梁君彥訟費

周官另在判辭中指出,梁頌恆不必要地將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扯入訴訟,但卻在正審聆訊第二天才申請撤回他作為答辯人,所以判梁頌恆須付梁君彥的訟費。

案件編號:HCAL60/2018、HCAL64-65/2018、HCAL71/2018、HCAL78/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