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九子案】辯方指多名被告僅鼓勵示威者參與集會 無煽動佔領

撰文:呂樂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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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九子被控公眾妨擾一案,今(13日)在西九龍法院繼續由辯方作結案陳詞。代表張秀賢、鍾耀華、黃浩銘和李永達的各資深大律師陳詞時,均提到集會權利受到《基本法》保障,對香港市民非常重要,因此法庭應保障香港市民所擁有的憲制性權利不被剝奪。庭上亦有提及案中各被告的角色僅為鼓勵示威者參與添美道的集會,並無煽動示威者佔領其他地方。控方明天將回應各被告的結案陳詞。

指公民廣場屬私人物業 構成公眾妨擾說法存疑

代表張秀賢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引援案例,指出集會權利對於香港社會十分重要,因此如果集會權利如造成任何妨礙公眾,法庭也應作出較為寬大的處理,合理情況下應保障憲法所規定的香港市民所擁有的基本權利不被剝奪。

潘熙續指出,重奪公民廣場的集會均有警方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而且是頗為平和的。集會人士並不是意圖長期佔領添美道,而只是等待學生領袖被釋放及重奪公民廣場。但當時添美道已經被警方封鎖,而公民廣場是私人物業而非公眾地方,因此兩項行為會造成公眾妨擾的說法均有問題。被告並無煽動在9.28 警方發放催淚彈之後所引發的佔領運動,也無可能預見示威者在警方發放催淚彈後的反應。

指施放催淚彈後 鍾耀華呼籲示威者離開

代表鍾耀華的戴啟思則謂,港人集會表達自己的意見的權利為基本法27條、香港人權法案16、17、18所保障,而基本法48條也規定行政長官有權處理申訴、請願,代表市民也有權利向行政長官申訴。

他並引用柏拉圖和英國首相邱吉爾的名言,表示沒有任何東西比沈默更能強化當權者的權力。當天的示威目的正為保護一項《基本法》中最為重要的權利:一人一票選政府首長。香港人沒有投票權,最有效糾正當權者的辦法就是透過集會表達訴求。戴啟思續稱,當警方發放催淚彈之後,鍾耀華也呼籲示威者離開而非對抗警察,因此被告並沒有煽動示威者非法進行公眾妨擾。

黃浩銘多次指示示威者 讓救護車和消防車進入

戴啟思謂,此案乃首次用公眾妨擾罪控告和平抗爭的示威者,當中所包含的法律問題可能要留待立法機關處理。最終戴啟思亦提到,證據顯示警方發放催淚彈之後,有大量示威者衝至海富中心附近。因此,法庭亦需考慮警方的行為對此後佔領者行為的影響。

代表黃浩銘的駱應淦則表示,當時黃浩銘曾多次指示分域碼頭的示威者讓救護車和消防車進入,只有警察當時被拒;分域碼頭街附近的區域並無完全示威者封閉,消防車依然可以到達現場。同時被告亦曾呼籲示威者保持鎮定、自制、規律,避免暴力、不要反抗警察拘捕等。而代表李永達的蔡維邦則補充,當時因警方封鎖了添美道,示威者無法進入被堵於夏慤道,因此李永達並非故意指示示威者佔領夏慤道。

本案9名被告分別為佔中發起人戴耀廷(52歲)、陳健民(58歲)及朱耀明(73歲)、立法會議員陳淑莊(45歲)及邵家臻(47歲)、學聯前常委張秀賢(22歲)及鍾耀華(24歲)、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28歲),及前立法會議員李永達(61歲),他們共被控6項妨擾罪。

案件編號: DCCC48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