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君兒綁架案】法官指屬跨境罪行 「跑腿」內地男囚12年
時裝連鎖店bossini創辦人羅定邦孫女羅君兒綁架案,唯一在香港被捕的綁匪鄭興旺,本周二(6月14日)在高等法院認罪,案件今早在高等法院判刑。被告雖聲稱他在案中只擔任「外賣仔」角色,負責為其他共犯及羅買飯盒及做跑腿,甚至未有與羅直接接觸,但法官指案件屬跨境犯罪,令警方難以追查,重判鄭入獄12年。
法官薛偉成判刑時指,本案的綁匪由內地來港犯案,破壞香港和平和安定,之後迅速離港,令香港執法機關難以追查,是一個嚴重的加刑因素。而已那些在香港勤力工作、取得成功人士,不應活在受綁架的威脅,應予以保護。
法官又逐點反駁被告說法,指被告由內地來港,為綁匪提供飲食等物流上的支援,在綁架計劃中,由頭至尾都扮演重要角色,罪責同其他參與擄走羅君兒的綁匪無分別。
對於被告求情時解釋自己並不知道有財物被盜取,法官指這是完全無可能,因為在他在香港逗留期間,不時有同綁匪通訊,並在裝贖款的信封上亦有他的指紋。
法官說,本案除涉及跨境犯案,更涉及精密計劃的步署,監視羅氏家族,搜集他們的資料,在清晨時份潛入帶著頭套、勞工手套和刀等,潛入涉案的屋內,綁起羅君兒和她的男友,帶她到預先準備的山洞內,又順手牽羊搶劫羅君兒約值300萬元的珠寶和現金,羅更被扣留了4天,她和她的家人所經歷造成極大的心理創傷,而且要求的贖金龐大,由起初的5800萬降至2800萬元,所以將量刑起點定於入獄18年,認罪後減刑至入獄12年。
即使受害人家境富裕,亦不能成為被綁架對象,法庭有責任保護他們
法官薛偉成判刑時指,案中受害人當時只有29歲,6名綁匪從內地持雙程證短期來港,只是為了綁架羅氏家族,屬誇境犯案,綁架過程中更持有武器和刀,令羅君兒及她的男友受驚,至今相信對君兒、父母的心理構成恐懼。
法官又稱,即使受害人家境富裕、事業成功,亦不能成為被綁架對象,法庭有責任保護他們。雖然被告非主犯,但被告過程中提供食物,飲料,又買電話及電話咭,以及睇水,佔有重要的位置。
被告鄭興旺(30歲)承認一項綁架罪,指他於2015年4月25日至2015年4月28日,與他人以武力禁錮羅君兒(30歲),並意圖向羅的家人索取2800萬元贖金。該罪刑罰最高可判囚終身。
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日凌晨,羅君兒與男友錢禾洲,在西頁甘澍路3層高大宅內睡覺,約6名蒙面漢潛入屋內,並將二人綁起及封口,又亮刀向羅要錢,羅被說出夾萬密碼,綁匪偷走屋內7000現金及價值300萬元珠寶,又叫羅更衣並蒙眼把她帶走,臨走前叫羅的男友通知羅父羅家駒傳話,聲稱要5800萬元贖金。他們又把羅君兒蒙眼帶走,把她帶到山洞一個帳篷,又向羅君兒透露,原本計劃綁架羅母伍順儀,並稱早已在羅宅附近「踩線」及搜集羅家資料。
匪徒後來與羅父聯絡,最後議價以2800萬元換取羅君兒自由。羅家最後依匪徒指示,以14個公文袋包裹分兩個旅行袋放好,並在28日傍晚放在飛鵝山一公廁,匪徒迅速取去金錢,羅君兒亦於當晚日落前獲釋回家。
被告聲稱只當跑腿 看報才知涉案
羅君兒稱她在被禁錮期間,匪徒有為她提供麥當勞快餐、排骨飯及麵包等充飢。她上廁所時,綁匪會幫她蒙眼,帶她到山洞附近草叢解決。警方後來在山上找到用來包裝贖金的公文袋,並在公文袋內找到被告的指紋,被告5月3日意圖經羅湖返回內地時被捕。
被告被捕後稱於去年3至4月期間,在一名叫東哥的人招攬他加入,但他全程只負責送外賣及買電話和八達通等跑腿工作,他並稱他只是把物資送到一個墳墓於下便走,每天酬勞一千元,他甚至不知綁架目標,他聲稱是後來在報紙看到有關綁架案的新聞,還看到自己的照片出現,他知自己涉案,惟他想逃回大陸卻被警方拘捕。
9共犯內地受審 原定綁架羅母
同案的另8名疑犯分別為猶敦魁、王譽錕、王立波、熊登輝、張襖江、毛小兵、梁起順及戴迅輝,前6人被控綁架罪,後2人被控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當中猶敦魁及王譽錕已在庭上均認罪。警方透露另有一人負責安排各人來港作案,亦已落網。
他們在早前於深圳一級人民法院受審時,互相推卸責任,有指綁架事件由鄭提出,指鄭在香港作裝修工作時,曾在羅家工作,因見羅家有多架跑車,認為是富有人家,因而建議以羅家為目標,原先計劃綁架羅君兒的母親,惟羅母的房門鎖上,眾人最後才改為綁架羅君兒。他們又指當時羅君兒的男友亦在睡房,眾人帶走羅君兒後,叫羅的男友通知羅的父母羅被綁走。
眾被告當日從羅君兒父手上取得的該筆2800萬的贖金後,迅速把金錢分批運走,兩地警方分別在惠州、深圳及香港西貢山頭多番搜索,終在今年三月起回大部份贖金,只餘下11萬沒有起回。
案件編號:HCCC 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