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偲嫣否認選舉舞弊 聘資深大狀清洪代表 案件明年2月審

撰文:許家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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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偲嫣涉嫌在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沒有遵從選舉法例處置9項共涉22,530元的選舉捐贈而被控一項選舉舞弊罪,案件今(23日)再提堂,李偲嫣表示不認罪。案件將於明年2月27日開審,李偲嫣獲准以原有保釋條件候訊。

李偲嫣在丈夫陪同下出庭。(許家希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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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偲嫣(54歲),被控於2016年7月24日至11月8日期間,以選舉候選人身份,收取不知名及或地址的損贈者所給予的9筆選舉捐贈,涉及每項1,000元以上,合共22,530元,但沒有確保該等捐贈不會用於償付或分擔償付她作為候選人的選舉開支;及將該等捐贈給予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

今由資深大狀清洪代表

李今由資深大狀清洪代表。控方表示或將傳召12名證人。清洪指,將在審訊中提出質疑控方證供的呈堂性,包括廉署人員的筆記。

裁判官將審期訂為下年2月25至27日和3月1日。

案件編號:STCC4072/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