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監局擬修例設發牌制度 展開6星期公眾諮詢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擬透過修改《物管條例》內的附屬法例訂立發牌制度,當中就管理公司及管理人的發牌制度,訂立相關的準則及持牌條件,並制定費用水平。
監管局於今日(21日)展開為期6星期的公眾諮詢,各界人士可於明年1月2日前提交意見。其後將草擬相關的附屬法例,並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處理。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擬以修改《物業管理服務條例》內的附屬法例,訂立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管理人的發牌制度。當中建議訂明《物管條例》所列的物業管理服務類別,並將「物業所處環境的管理」細分為4個次類別,包括公眾地方的清潔及衞生、園藝設施及保養、環境安全及保護,及保安及消防安全。
此外,監管局擬訂出持有牌照須符合的準則,包括只可向以公司、合夥或以獨資經營人身分經營業務的個人發出物業管理公司牌照、公司須至少有1名董事持有物業管理人(第 1 級)牌照、物業管理人牌照持有人最多可管理 6 間物業管理公司,及訂明物業管理公司須以全職形式聘用持牌物業管理人的數目。
於在過渡期內,監管局可對未按指定比例聘用持牌物業管理人的物業管理公司發出牌照,不過有關公司須於過渡期 年結束後的首個執法日起符合有關規定,否則將被視作違反發牌準則。
而物業管理人牌照則建議申請人最低年齡要求為 18 歲,並訂明最低的學歷要求。當中第1級牌照申請人須持有監管局指明的物業管理學位或同等學歷,或其他學位;並須於提交申請前的6年及8年內,分別具備至少3年及5年的管 理工作經驗。而持有副學士學位、文憑或同等學歷的申請者則只可申請第2級牌照,並須於提交申請前的8年內具備至少4年的經驗。
在過渡期間,符合指定規定的物業管理從業員將獲發臨時牌照。其後將准予在 3 年內修畢監管局指定的相關課程,完成課程後便可在臨時牌照屆滿前,獲監管局發給正式牌照。
此外,監管局亦制定牌照費的費用水平,當中建議物業管理公司牌照年費為6,000元,而物業管理人牌照的第1級及第2級費用則分別為1,200元及400元。
監管局就發牌制度建議,展開6星期的公眾諮詢。其後監管局將草擬相關的附屬法例,並提交立法會以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處立。完成審議,並在監管局完成相應配套措施後,便會正式實施物業管理業的發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