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酒18禁】控酒辦解構四大情境 兒童自助付款買酒 超市違法?

撰文:勞敏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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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例沒有禁止零售店賣酒給未成年人士,但本月30日起俗稱「賣酒18禁」的新例正式實施,屆時任何人不准以零售、郵購或網購形式向18歲以下人士售酒。在新例下,若未成年人經店舖自助付款機成功買酒,一旦被發現,店舖職員及店東均有機會被檢控,控煙酒辦公室呼籲店舖堵塞漏洞。

李培文表示,如自助付款沒有任何機制防止未成年人士買酒,店員和店東均有機會被檢控。(盧翊銘攝)

立法會今年2月三讀通過《2017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在今年11月30日起零售店(包括便利店、超級市場、酒舖等)不可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予18歲以下人士,並須以中英文展示通知,以及全面禁止以銷售機售賣酒類飲品。新法例內「令人醺醉的酒類」定義,是含乙醇多於1.2%並適合或擬作為飲品飲用的酒類 。  

零售店要貼告示 列明不賣予未成年人

衞生署控煙酒辦公室主管李培文今日(14日)表示,若賣方向買方售賣或供應時有面對面接觸,必須於處所或店舖當眼處展示訂明通知,邊長最少為38厘米x20厘米;若以電話、郵寄或其他任何電子媒介售賣或提供酒類飲品,必須在網上商店以合理且清晰可閱方式展示訂明通知,或將訂明通知的內容口頭讀出或錄音播放。

情境一:超市如設自助付款區,若沒有員工在現場監察,而讓未成年者成功買酒,超市及員工是否違法?

李培文表示,如自助付款沒有任何機制防止未成年人士買酒,店員和店東均有機會被檢控,如店東因僱員的行為被控,他/她可以自己已採取的「合理措施」來防止僱員在業務過程中向未成年人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作免責辯護。合理措施包括已為僱員提供有關禁止向未成年人售賣或供應酒類飲品的培訓及清楚指示不能售賣酒類予未成年人。

他建議,設自助付款店舖增設人手巡查,並舉例說「有部分超市自助付款櫃位,如掃描到貨品屬酒類,櫃員機便會上鎖,一定有店員協助先可以開鎖,有機制防止年輕人買酒」,也可參考外國做法,任何酒類都不可以自助形式購買,避免觸犯法例。

情境二:當家人晚飯時把酒類飲品遞給未成年人,是否構成向未成年人供應令人醺醉酒類的行為?

李培文表示,新法例適用在業務過程向未成年人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酒類的行為,並不涵蓋社交場合,但不建議供應酒類飲品予未成年人,因酒精影響腦部發展,越早開始飲用酒類飲品,越容易形成他們日後對酒精的依賴。他又指,如果飲宴在持酒牌處所舉行,18歲以下人士不能在該處飲酒,否則有機會觸犯酒牌條例。

政府設新法例,禁止超市等零售點向未成年人士賣酒。(盧翊銘攝)

情境三:含酒精或以酒類烹調的食品或飲品是否受新例規管?

李培文表示,以酒類烹調的食品,例如酒心朱古力、醉雞、酒釀丸子等將豁免於新例的規管範疇,而含乙醇多於1.2%並適合或擬作為飲品飲用的酒類才受規管,例如米酒。

情境四:若送遞人員受僱於提供酒類飲品的公司,是否有責任檢查收貨者年齡?

李培文表示,如送遞人員對收貨人的年齡有懷疑,應在給予貨物前查看收貨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如未能確認其年齡及對其年齡有懷疑,應拒絕有關送遞,否則送遞酒類給18歲以下人士,送遞人員及該公司均有可能被檢控;如送遞人員屬於送遞服務公司而其公司沒有參與該筆銷售,則不受該法例約束。

李培文表示,法例沒有賦予賣方或供應商在售酒給顧客前查核他們身份證明文件的權力,但賣方及供應商仍可要求查核顧客的身份證明文件,顧客有權拒絕,賣方及供應商亦可拒絕售酒予懷疑未成年而未能核實年齡的顧客。

改名為控煙酒辦公室 加30人手

在執法方面,衞生署設立控煙酒辦執法,衞生督察會抽樣巡查商店有否遵守法例,亦會透過跟進投訴檢控違例商店,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李培文表示,過去控煙辦的執法人員有89人,當其擴大工作範圍和規模,並更名為控煙酒辦公室,執法人員再增加超過30人,控煙酒督察有權執行新的控煙法例和現有的「吸煙(公共衞生)條例」。他表示,控煙辦在10年前接獲吸煙投訴個案每年約100宗,但去年投訴個案已減至個位數,相信執法模式有一定成效,日後會加強在全港約1.5萬個酒類零售點、食肆、酒吧等巡查,強調不排除以任何有效形式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