滙豐前副總裁受賄批信貸罪成囚九個月 母涉通風報信判緩刑

撰文: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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滙豐銀行前副總裁涉於2014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間,多次收取昌隆行及廣昌隆食品有限公司經營者的饋贈財物,包括一輛豪華汽車,以換取批出信貸。廉政公署介入調查,發現其母剛好任職停泊豪華汽車的停車場主管,涉向兒子通風報信,披露受查人身份。兩人今日(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滙豐前副總裁及昌隆行經營者接受利益罪名成立,各被判入獄九個月,獲准保釋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至於副總裁母親則被判入獄一個月,緩刑一年。

滙豐銀行前副總裁裁受賄批信貸罪成,判入獄九個月。(資料圖片) 

利益包括澳門及廣州酒店住宿優待

案情透露,梁肇倫於案發時是滙豐銀行副總裁,在旺角商務中心工作。朱江是昌隆行唯一董事兼股東,同時亦管控廣昌隆食品有限公司(廣昌隆)。自2013年8月起,昌隆行及廣昌隆分別從滙豐銀行獲取共約4,500萬元及約270萬元信貸。

案情指梁肇倫於2014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間先後從朱江收受多項利益,作為處理昌隆行及/或廣昌隆信貸申請及/或維持該等信貸安排的報酬,而朱江則以相同目的向梁肇倫提供上述利益。有關利益包括價值約3,000元的三晚澳門酒店住宿優待、一晚廣州酒店住宿優待、以及使用朱江一輛私家車及一輛豪華汽車的權利。

廉署2016年5月調查該貪污案件期間,曾向威信停車場管理(控股)查詢並取得該輛豪華汽車在該公司管理的停車場的停泊紀錄。而梁肇倫母親曾錦鳳當時正任職時任主管,曾錦鳳知悉梁肇倫曾向朱江借用該輛豪華汽車並停泊在該停車場,因此懷疑梁肇倫是廉署調查對象,其後她向梁肇倫披露此事。曾錦鳳被裁定一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a)條,被判入獄一個月,緩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