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東北示威案】13名示威者求推翻被判入獄決定得直 即時釋放

撰文:許家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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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名社運人士於前年6月,立法會財委會審議新界東北撥款期間,圖強闖大樓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原被判社會服務令,去年被上訴庭改為重判入獄8至13個月。終審庭早前批准13人上訴,案件今(7日)於終審庭進行聆訊。終審法官馬道立聽畢雙方陳詞後,判決眾人上訴得直,即時釋放。來聽審的支持者得悉結果後,在庭外歡呼。

13名反東北發展撥款的示威者今早在終審法院外情況。(林若勤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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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名上訴人為黃浩銘、劉國樑、林朗彥、何潔泓、周豁然、郭耀昌、黃根源及陳白山、招顯聰、梁曉暘、梁穎禮、朱偉聰及嚴敏華。

上訴人律師指判刑明顯過重

資深大律師李柱銘代表部份上訴人陳詞時指,即使裁判法院法官在判刑時未有看重本案涉及暴力的元素,但認為上訴庭則明顯過分看強調暴力元素。他又指,新量刑指引不應追溯至新指引訂立以前發生的案件,故認為新指引不應應用於本案上訴人。

另外,部分上訴在案發時不滿21歲。根據《刑事訴訟條例》第109A條,李柱銘認為法庭應根據上訴人案發時的年紀而考慮判刑。

而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則指,認同裁判法院當時判刑或許寬鬆,但不認為有原則上犯錯,也不認為原審時刑罰不足。其餘被告的代表大律師亦指,原審法官在分析案情和上訴人的犯案動機後,是有考慮過可判處上訴人短期監禁,但認為判處社會服務令是較適合的。

馬道立指有案例量刑點只囚6個月

而律政司回應時則指,本案案情嚴重,只有監禁式刑罰是合適的。但首席法官馬道立則質疑在戴志誠闖入立法會的案例中,其量刑起點只是6個月,而上訴庭卻以15個月為本案的量刑起點,確有略重過重之嫌。律政司強調本案比戴一案嚴重,但同意可判處較短的刑期。

新量刑指引或對日後抗爭增關卡

黃浩銘在庭外指,能與戰友當庭釋放,覺得開心,但坦言就「暴力」的定義,與法庭的看法有所不同。他認為「暴力」就是有意圖刻意傷害其他人,而正如原審法官所言,他們當日只是想入立法會與議員對話。他認為,新量刑指引對日後抗爭增加關卡,但期望他們日後的抗爭會更有組織和紀律以實踐和平非暴力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