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司機駕駛導致貓狗受傷時必須停車作公眾諮詢 今月底截止
撰文:李家偉
出版:更新:
港人飼養貓狗的數目近年有所上升,雖然現行《道路交通條例》中有規定車輛發生意外而導致動物受到損害時,該司機必須停車,然而現行法例中「動物」並不包括貓狗。
食物及衞生局聯同漁農自然護署就修訂《道路交通條例》,以規定司機於發生交通意外導致狗隻或貓隻受傷時必須停車,已於今年7月展開公眾諮詢,有關諮詢將於今月30日結束。
根據現行《道路交通條例》第 56(4)條,當車輛發生意外而導致動物受到損害,該司機必須停車,並向警務人員或任何有合理理由提出要求的人士,提供個人資料。涉事司機如因任何理由不提供上述資料,就須在意外發生後24小時,前往最近的警署或向任何警務人員報告意外。
漁護署發言人表示,近年市民飼養貓狗的數目有所上升,貓狗遇到交通意外受傷的風險亦隨之增加。現時法例中的「動物」被界定為任何馬、牛、驢、騾、綿羊、豬或山羊,由於貓狗並不受《條例》保障,法例未有規定司機在發生涉及撞到貓狗的交通意外後須停下,發言人稱,為加強保障貓狗健康及福利,我們建議將《條例》第56條對動物的定義擴大至狗隻及貓隻。
食衞局聯同漁農署已於2018年7月3日就修訂《道路交通條例》第 56(4)條展開公眾諮詢以規定司機於發生交通意外導致狗隻或貓隻受傷時必須停車,有關諮詢將於今月30日結束。另有建議稱可將野生動物,如猴子及野豬,也包含在內,政府稱對於有關建議持開放態度,會參考諮詢收集得來的意見,才作最後的法例修訂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