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大塌天花】終院案例:影響結構工程必須入則
城大塌天花事件,校方承認未有向屋宇署入則,究竟校方、承辦商,認可人士是否要負刑責?有法律學者分析,《建築物條例》雖無條文列明規管綠化工程,但終審法院在2007年的案例已闡明,無論是建築物內部還是外部,任何工程只要可能影響結構,便要入則,故承辦商刑責難免;至於認可人士有否刑責,視乎參與程度,校方若是不了解條例,則應不涉刑責。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二條,列明受規管的建築工程,包括任何種類的建築物建造工程、修葺、拆卸、加建、排水工程等。而《條例》第41條列出,部分工程可獲豁免規管,包括不涉建築物內部結構的工程。
不過就今次城大塌天花事件,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稱,不少工程師及建築師誤以為天台工程可據《條例》第41條豁免,但其實忽略了2007年終審法院就有關豁免的闡釋。
07年案例判詞:天台工程若影響結構 不能豁免規管
終審法院在2007年曾審理一宗民事案,該案是信和置業與恒隆集團就荃灣一個酒店項目(現為服務式住宅「汀蘭居」)的工程爭議,收購該酒店項目的信和認為,負責興建的恒隆貨不對辦,要求恒隆退還3.2億元訂金及賠償損失,最後信和勝訴。該案當時曾就天台安裝混凝土柱基及鋼造吊柱而爭拗,其後終院判詞就《條例》第41條的豁免規管作詮釋,訂明凡涉及建築物結構,則不能獲豁免。
張達明由此案例分析指,是次塌天花事件中,城大陳大河綜合會堂頂部的綠化工程範圍甚大,必屬《建築物條例》所定義的建築工程,工程亦明顯會影響樓宇結構或負重,不可能屬獲豁免的工程,故承辦商須入則申請,並得屋宇署批准。他續稱就相類案件,一般而言,承辦商難逃刑責,至於負責認可工程的測量師行,有否刑責要視乎參與程度多少,校方若是不了解條例,則應不涉刑責。
最高刑罰:罰款40萬元及監禁2年
據《建築物條例》第14(1)條,除非另有規定,任何人如未獲屋宇署書面批准及同意,不得展開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而據《建》第40 (1AA)條,未經批准及同意便展開工程,最高可判罰款40萬元及監禁2年。
屋宇署回應指仍在調查事件,不宜評論,又指正循多個方向包括建築物圖則紀錄、屋頂覆蓋物的物料、厚度及重量、屋頂的排水系統設計及狀況,以及已倒塌金屬支架的結構狀況等,亦正聯絡與事件有關人士,包括向目擊者索取資料,以確定倒塌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