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食環署棄置其近千件貨物 女小販索償勝訴獲賠$4466

撰文:李家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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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小販植細美稱去年在長沙灣一處後巷存放逾900件貨品,被控妨礙清掃垃圾罪,貨品更遭食環署清走。她認罪罰款後獲頒令可取回貨品,但食環只退回當中18架殘舊手推車,而車上的貨品卻已不知去向被當成垃圾棄置。她質疑食環署清場前未按法例張貼告示,亦無給予4小時通知期,因而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逾4.5萬元損失。
小額錢債審裁處今就案件作出裁決,認為食環署蓄意干擾申索人的財產擁有權,需要為此負上責任,裁定女小販植細美部分申索勝訴,食環署須賠償4466.66港元。植細美在裁決後情緒激動,大讚法庭的裁決公平公正,是「天地有眼」。

審裁官接納植細美的手機錄影片段為證物,並依截圖出現的貨物推定食環署須賠償的金額。(李家偉攝)

審裁官今裁決案件,指申索人能夠提供手機錄影片段作證明及解釋,而在盤問下證供亦沒有受到動搖,加上食環署職員作供時並不能確認片段並非於案發當日拍攝,審裁官在相對可能性標準下,因此認為植細美的證供可信,接納將其手機錄影片段成為證供。

審裁官其後又指,認為女小販的貨品外觀大致完整,認同是有價值並非垃圾,加上食環署職員運走物品前,並沒根據條例發出告示,且並非如條例規限的檢取物品,而是直接棄置,認為食環署蓄意干擾申索人的財產擁有權,需要為此負上責任。

植細美大讚法庭的裁決公平公正,是「天地有眼」。(李家偉攝)

而在審裁裁決賠償金額時,審裁官引述申索人稱是依賴記憶去列出被清走的物品,但申索書中所列的物品有51項約1000件,加上每項物品數目、價錢都不同,審裁官認為單憑記憶列出並不合理,所以不接納植細美在申索書的索償,遂只以錄影片段作為證據,確認曾在片段中出現過的行李箱、洗衣機、單車及輪椅等約十項貨品,依申索人申索書中的二手價,推算出植細美獲賠償4466.66港元。

雖然最終食環署須賠償金額與最初索償金額相差達4萬元,但植細美對裁決仍感到十分高興,稱「唔係錢嘅問題」,指法庭的判決是還她一個公道。她又大讚法庭的裁決公平公正,是「天地有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