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覆核遣散費計法終極勝訴成首例 扣強積金僱主供款後獲破欠金
葵青貨櫃碼頭外判貨車司機,指勞工處和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犯錯,令破欠基金拒絕支付分毫特惠金給他,使他少了約2.5萬元遣散費,早前提出司法覆核提出處方沿用多年的計算方法,成為首宗案例。司機經兩次敗訴後,今(5月17日)獲終審法院五位法一致裁定上訴得直。
事件緣於富明運輸有限公司於2011年10月7日清盤,並即時解僱所有員工,包括申請人翁志強。翁原本可得到約13.1萬元遣散費,但他的強積金僱主供款只有10.6餘萬元,他因此申請逾2.5萬元破欠基金特惠金代替遣散費,卻遭破欠基金委員會拒絕,遂觸發是次案件。
申請人可獲2.5萬元破欠特惠金
根據現行法例,強積金僱主供款可與遣散費對沖,而破欠特惠金上限為僱員「有權得到的遣散費」的首5萬元,加上餘額的一半,但法例沒有提及對沖的先後次序,引發爭議。
終院法官今一致裁定,《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第16(2)(f)(i)條列明申請人「有權得到的遣散費」的金額應為遺散費之實際款額,正確的計算方法應是工人遣散費與強積金僱主款項對沖後所得的淨款額,再以破欠基金計算方式計算工人可得特惠金。
根據申請人翁志強個案,若按以往勞工處計算方法,翁的破欠特惠金有9.05萬元,但減去強積金僱主供款10.6萬元,翁未能獲取賠償;但按照終院判詞,翁的遣散費和強積金僱主供款對沖後,尚欠2.5萬元遣散費,翁再向破欠基金申請特惠金,獲全數2.5萬元款項。
勞工處尊重法庭裁決
勞工處於晚上表示尊重終審法院的裁決,由於有關問題十分複雜,終審法院對《破產欠薪保障條例》就遣散費特惠款項的計算方式的詮釋,與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早前的看法並不相同。處方會與律政司澄清遣散費特惠款項的計算方法,並會以符合終審法院判決的方法計算遣散費特惠款項及考慮相關事宜。
勞工處強調,破產欠薪保障基金財政狀況穩健。政府會與基金委員會密切監察基金的財政情況。
勞方:判決還工人一個公道
一直協助申請人翁志強的勞九勞工社團聯會主席吳慧儀表示,對於終極勝訴,申請人感到很高興,尤其在敗訴兩次後,因申請人堅持終獲勝訴,亦可以和此事一同受影響的工友取回他們應得補償。
立法會議員潘兆平指出,「設立破欠基金的目的原本是要保障工友,但勞工處一直堅持他們的計算方法正確,今次案例後,政府應尊重法庭判決,盡快計算過往賠償給工友的金額少了多少,盡快向他們給予應得的賠償。」
職工盟總幹事蒙兆達表示,終院判詞是還工人一個公道,尤其在經濟不景下,更加強工人的保障,不過他不鼓勵僱主濫用破欠基金逃避法律責任,建議勞工處加強對欠薪僱主執法,杜絕濫用破欠基金。
案件編號:FACV14/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