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嘉慧遇車禍遭索償逾400萬案 原告口供不可信 蒙只須賠51.5萬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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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蒙嘉慧2011年駕駛鄭伊健座駕行經觀塘時,與一輛房車相撞。蒙嘉慧沒有受傷,卻遭房車上的男乘客入稟高院索償401萬,但蒙卻只願賠82萬,雙方無法和解,最後交法庭處理。聆案官今(18日)在高等法院下判詞,認為蒙只須賠償51萬餘元。

蒙嘉慧六年前駕鄭伊健坐駕時遇意外。(視覺中國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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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原先索償403萬

原告鄧志強,62歲,原本向被告蒙嘉慧要求賠償超過403萬港元,而蒙則認為金額過高,她最多只願賠82萬多元。

案件後交到聆案官決定賠償金額,聆案官今下判詞認為,原告作證時經常更改說法,又隱瞞他在今次意外前一年,亦曾遇上另一宗交通意外,認為原告口供並不可靠,故認為蒙只須賠償515,195元。

原告指意外至手臂麻痺

意外發生在2011年8月18日黃昏,鄧當時住在清水灣村屋,乘坐友人駕駛的房車,行經將軍澳道上斜路段,與被告蒙嘉慧駕駛的私家車碰撞。

鄧稱意外後做過頸椎和尾龍骨末節的手術,醫生原本想為他再做右髖骨關節手術,但其後沒有跟進下去,痛楚按年加劇,只有越來越痛。他的左手手臂亦感覺麻痺,情況一直未有改善。

原告事發前亦曾遇意外

辯方卻發現,鄧在2010年9月也曾發生過交通意外,並曾到聯合醫院求診。被告回應稱他忘記了。

此外,辯方又聘請私家偵探拍攝的影片,發現鄧在2013年8月仍能逛街12小時,步行和用餐自如,更能閃身躲避推篋的小孩。鄧則解釋因感到百無聊賴,才到尖沙咀逛街,因為事前已服食止痛藥,連續行走2、3小時是沒有問題的,醫生亦建議他多些活動。但他強調,其中一種止痛藥的藥力很強,多服會傷害身體。

案件編號:HCPI 697/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