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蒙嘉慧六年前撞車傷鄰車乘客 男商人傷腰頸成長期痛症索償

撰文:伍凱瑩 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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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蒙嘉慧2011年駕駛鄭伊健座駕行經觀塘時,與一輛房車相撞。蒙嘉慧沒有受傷,卻遭房車上的五旬男乘客入稟高院索償逾百萬,她承認車禍的民事責任,但不同意賠償額,案件今(29日)開審。受傷男乘客稱意外令他頸、右腰和右肩膀長期痛楚,一個月平均要服食15次止痛藥,而且左手經常感覺麻痺,全身曾進行多次骨科手術。原告現索償約3百萬元。

藝人蒙嘉慧六年前撞車令鄰車乘客受傷遭索償。(視覺中國圖片)

原告稱平均每月食15次止痛藥

五旬原告鄧志強,報稱從事塑膠生意,意外發生時是被撞房車上的乘客。他庭上稱意外令他有頸痛、腰痛等問題,痛症持續了幾年,而且近年越來越嚴重,原告說:「畀佢(私家車)打橫撞到,成組野撞到好痛。」他自稱每星期要服食2至3粒藥丸止頸痛,平均每月服食15次止痛藥,如果用10分最痛來形容痛楚,意外發生後是3至6分,但去年開始情況惡化,痛楚達6至7分,亦要服食更多止痛藥。

原告鄧志強稱意外後令他頸及右腰長期痛楚。(伍凱瑩攝)

原告稱意外做過頸椎及尾龍骨末節手術

另外,鄧指自己因意外做過頸椎和尾龍骨末節的手術,醫生原本想為他再做右髖骨關節手術,但其後沒有跟進下去,痛楚按年加劇,只有越來越痛。他的左手手臂亦感覺麻痺,但尚可忍受,情況由意外至今一直未有改善。

根據入稟狀,意外發生在2011年8月18日黃昏,鄧當時住在清水灣村屋,乘坐友人駕駛的房車,行經將軍澳道上斜路段,與被告蒙嘉慧駕駛的私家車碰撞。原告現索償包括收入損失的補償和醫療費等。

辯方指原告本案前曾遇過另一交通意外

辯方大律師質疑原告在誓章指,本案前未有遇過其他意外,但其實原告曾在2010年9月發生過交通意外,並曾到聯合醫院求診。原告承認本案前,亦曾遇過交通意外,但他已經忘記了,他稱該次意外是應保險公司要求他到醫院檢查,強調該次意外沒有傷勢。。而本案所涉意外後,他曾在2012年10月12日做過手術,之後記憶變差。

原告指手術後記憶變差

惟辯方指,原告在2010年的意外中,醫生在報告指原告頸部及背部有腫痛,原告不同意。辯方又質疑原告聲稱術後記憶變差,但卻沒有寫進申索書,原告稱「完全無咗件事」,直至律師提起才記起。

辯方又質疑原告在意外後,返回內地工作的次數反而較意外前更多。原告回應,只因他要處理在內地的事務增加,才會更增加到內地,他又稱,意外後他出入需乘搭的士,在內地的車馬費亦大幅增加,意外後身體變差,「勞動完要抖⋯成個人謝哂」。

原告明天將繼續接受辯方盤問。

案件編號:HCPI 697/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