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囚】懲教署自己人查投訴 議員見囚犯有懲教人員筆錄
過去五年懲教署投訴委員會批准通過的調查結果總數為543宗,目前投訴調查組和投訴委員會皆由懲教署人員出任,被質疑「自己人查自己人」,有立法會議員認為署方要公開透明地處理懲教人員的投訴個案,促請政府仿傚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成立獨立監察懲教署委員會(監懲會),避免調查不公。
有議員指現時會見囚犯時,懲教署竟安排人員在旁筆錄,令囚犯不敢吐真言,批評署方「做法愈來愈囂張」。懲教署承認如有第三者陪同議員探訪,會有人員做記錄;但若議員獨自會面囚犯,則可在懲教人員不可聽聞的情況下於公務探訪室進行。
調查及覆核皆為懲教人員 副署長擔任上訴會主席
根據懲教署年報,懲教署投訴調查組2013至2017年期間,展開調查的個案總數約576宗,當中近五成為行為不當,約兩成為濫用權力,其餘個案包括使用非必要武力、疏忽職守、紀律行動不公正、不滿院所的政策或程序等;當中超過五成為「無法證實」,只有8宗「證明屬實」,各有1宗「證實另有別情」及無法完全證實」。
現時懲教署投訴制度分為三級,涉及懲教人員投訴均由懲教署署長委任的獨立組別投訴調查組處理,調查結果會再由懲教署投訴委員會審核,主席為一名政務官,其餘成員為懲教署人員;如投訴人對結果感到不滿,可再以書面形式向懲教署投訴上訴委員會申請上訴,該會前年8月成立,由18名社會人士包括太平紳士擔任組成,但主席則由懲教署副署長擔任。由此可見,投訴調查組和投訴委員會皆為懲教署人員,被質疑「自己人查自己人」。
太平紳士探訪需先申請交通安排 變相假突擊
工黨議員張超雄表示,過去曾多次在立法會會議要求政府認真考慮設立「監懲會」,並賦予獨立調查權,如同現時監警會,可向行政長官直接匯報,以確保在囚人士的上訴權利是公平且受到保障。
張指出,目前唯一的太平紳士探訪制度每半年一次,需由一名官員陪同「打孖上」,盡管聲稱沒預先通知,但有關交通申請經政府及懲教署,變相「被通知」。他補充,監懲會做法雖保守,但至少可確保相類似制度保障囚友,又指受到不人道對待的囚犯大有人在,懲教署不能再以現行機制處理投訴。
立法會議員區諾軒則稱,每逢太平紳士到訪,囚友都不敢做俗稱「舉扒」的投訴行動,因事後會被懲教人員「問候」及有很多後果;而議員與囚友書信來往都由懲教職員事先查閱,對囚友造成壓力,認同要確保囚友基本權利,包括投訴懲教人員不當行為。
邵家臻︰議員探訪囚犯有懲教職員在旁筆錄
社福界議員邵家臻則表示,囚友面對政府官員實際是「5個口同1個鼻拗」,前年開始關注囚權,自己和其他議員一直藉不同機會討論囚友權利,以嘗試打破懲教署投訴機制的黑箱作業。
不過,邵發現近年懲教署對囚權未見開放,反而更收縮。他指以往議員以公務員探訪囚友,皆能一對一無壓力下對談,懲教職員逐漸由打開門監視、門口擺椅子列席,到近期直接並排坐於議員旁邊筆錄內容,形容「做法愈來愈囂張」,不明白署方明知公務員探訪,又派員筆錄內容,「咁囚友又可以講咩?」
囚友舉證困難 沒第三者作供
前監警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梁繼昌表示,2009年通過條例成立監警會,曾有市民親自到監警會投訴,惟法例賦予權力只限覆核投訴警察課的投訴個案,強調委員認真檢視每個報告,如有問題,會再找警方和證人了解,相信成立「監懲會」仍有一定作用。
梁直言,懲教署處理懲教人員投訴皆由內部人員負責,其實是「自己人查自己人」,囚友投訴亦缺乏證據,實際理據時「口同鼻拗」,懲教所環境不如一般投訴警察案件,可由媒體或途人拍攝作證。
懲教署承認有第三者陪同議員探訪 會有人員做記錄
對於邵家臻的指控,懲教署發言人表示,在囚人士可接受立法會或區議會議員探訪,署方會安排獲批准進行公務探訪的議員,在懲教人員不可聽聞的情況下於公務探訪室探訪在囚人士;不過,若議員因公務需要在其助理陪同下進行公務探訪,該探訪則會在懲教人員的視聽範圍內進行,如在後者的公務探訪期間,懲教人員察覺在探訪期間出現一些需要跟進的事項,例如在囚人士就在囚期間待遇作出申訴,會記錄有關事項以便院所管方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