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男與12歲女童性交後怕坐監 自殘欲轉精神病院被揭破 囚38月
澳門男子7年前在港收留一名12歲離家出走女童,並在一個月期間與女童7度性交。後得知女童回家並報警,即逃回澳門,至去年回港被捕。男子早前在高等法院認罪,但又怕在囚禁時受欺凌,並自殘希望能轉往小欖精神病中心,希望能舒服點,惟專家卻發現他並無精神病。法官今(29日)判刑時斥男子深知女童未成年,仍「明知不可為而為知」,判男子入獄3年2月。
被告陳子健,28 歲,過去有8個偷竊及暴力案底的,他承認7項與未滿13歲女童發生性行為罪,指他於 2011 年 5 月至 6 月期間,7 度與 12 歲女童 X 性交。
自殘以求轉小欖精神病中心
辯方律師求情時,承認被告在扣留期間曾自殘以求能轉入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並承認因怕辛苦,諗住去到小欖會比較舒服。法官聽罷反駁說:「坐監喎,仲要舒服呀?」
被告自小問題多多
法官判刑時引述被告的報告指,被告自小反叛,9歲已離家出走,多次因犯事而入男童院,之後更有濫藥問題,父母亦對他束手無策。法官又斥被告竟大言不慚地向精神科醫生表示,還押其間曾𠝹手腕,希望能令他入住小欖精神病院,避免進入荔枝角收押所,以避免遭某些在囚人士欺凌。
專家指被告有反社會人格
惟專家證實被告並無精神病,但有反社會人格,守法精神亦薄弱,雖未至孌童,但因自我低落,會故意與年紀輕很多的人士交往,認為被告需長間時輔助,重犯機會達中至高。
女事主提及事件仍落淚
法官又透露現已19歲的女事主X,已有穩定男友,並投身社會工作,但重提本案時仍然難忍眼淚,提到案發時有幾次性交是在不自願情況下發生。X在2至3年前亦有輕生念頭及抑鬱,感自責及不能信任人,長遠而言會影響她的社交。
法官斥被告明知X案發時只得12歲,仍「明知不可為而為知」地犯案,故判他入獄38個月。
收留女童要求性交
案情指2011年12歲的 X 在當年3月離家出走,經朋友介紹認識被告,並在被告家中留宿,兩人同床共枕。同年5至 6月期間,兩人多次在被告寓所內性交,被告每次均在 X 小腹射精,沒戴避孕套,被告當時知道 X 不足 13 歲。
X 在同年6月7日被家人尋獲,翌日家人帶她往警署銷案,X 向警方透露與被告性交一事。被告警誡下承認曾與 X 性交,並指當時得悉 X父要報警時,他擔心需為性交一事負上刑責,故於同年6月10日潛逃至澳門,至去年3月返港被捕。
案件編號:HCCC319/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