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延長渡輪服務牌照期 由現時3年增至5年
撰文:杜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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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現時《渡輪服務條例》規定,不論是新批予還是延續的牌照,每段牌照期最長為3年,總計牌照期則不得超過10年;運輸及房屋局擬將渡輪服務的牌照的批予及延續期限,由3年增至5年,冀便利渡輪營辦商作出較長遠規劃及投資;修訂條例草案已刊憲,並將提交立法會。
現行《渡輪服務條例》(第104章)第29條規定,不論是新批予還是延續的牌照,每段牌照期最長為3年,總計牌照期,即包括所有續期的期限則不得超過10年;運輸及房屋指,規定增加了在10年期內申請牌照續期的次數,不但對渡輪營辦商造成行政負擔,亦在一定程度上窒礙他們為其渡輪服務作出較長遠的規劃及投資。
當局建議,延長經營渡輪服務的牌照的批予及延續期限,由3年增至5年。牌照期總計上限為10年的現行規定則維持不變,既可便利渡輪營辦商作出較長遠規劃及投資,並從而改善渡輪服務的財務可行性,並鼓勵營辦商不斷提升服務質素。《條例草案》將於6月27日提交立法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