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上拍照】唐琳玲藐視法庭罪成 會否留有案底?

撰文:朱幼麗
出版:更新:

內地女子唐琳玲因為在庭上拍照,結果被控藐視法庭。她曾透露,本有移民澳洲機會,但她放棄了,因為她愛香港,然而這件事件,會否令她在香港留下刑事記錄?原來關鍵在於她會否被判以入獄刑罰,有判監,即使被判緩刑,也會留下犯罪記錄,而隨著唐被判監7天,亦應會記錄在案。

唐琳玲曾稱很愛香港,因香港是中國一部份。(資料圖片)

警務處可保留刑事記錄

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9條,警務處可保留所有因某項罪行而被逮捕或被定罪人士的鑑別資料,以助警方履行其防止、偵查和調查罪案的職能。

前保安局局長黎棟國前年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時曾透露,警務處的姓名索引系統,會儲存本港的刑事紀錄,由警務處因應罪行的嚴重性、普遍性,或是否屬非純屬管制性質等,以決定是否列入須留紀錄的罪行,例如涉及傷人、訛騙、性罪行等都會列入名單內。

罪行包重婚行乞但無藐視法庭

警務處在2004年因應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要求,制定了一列表,並會因應香港法例的更新,適時修訂。

根據該列表,共有167項獨立標題的罪行,除了一些涉嚴重暴力、不誠實或性罪行外,重婚、偷電、賭博及行乞等罪行,都出現在列表上,惟藐視法庭罪,卻不在表列之上。

被判監或緩刑仍留記錄

然而黎當時也特別說明,即使犯上非列表上的罪名,並不表示不會留下記錄,因為無論干犯任何罪行,一旦被判監禁刑罰,包括緩刑,即使罪名不在該「須留紀錄的罪行」的列表內,有關罪行仍會記錄在案。

故若唐只被定罪而未有判監,她在香港的記錄上,仍可保其清白之身,但現被判囚7天,便會有記錄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