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騷亂】區院10人暴動案將作求情 被告17至70歲 審近1年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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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農曆年初二凌晨旺角騷亂,其中屬區域法院涉及10名被告的案件,經法官郭偉健審理近半年,並4度押後裁決,本月初裁定9人不認罪的被告暴動罪成。郭官頒下長達382頁裁決理由書,憑著證中的照片及影片,根據各被告當天所穿的衣著及身體特徵等,作鉅細無遺的比對後。郭官裁各人罪成,亦有為眾被告提取報告,今(21日)將聽取眾人的求情。

法官以現場拍攝的圖片及影片,以及被告的生活照作比對下裁定眾被告罪成。(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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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女被告潛逃至今

本案原有11名被告,依次為:莫嘉濤、李倩怡(女)、鍾志華、何錦森、霍廷昊、陳和祥、鄧敬宗、李卓軒、林永旺、葉梓豐及吳挺愷(案發時17歲至70歲)。他們共涉14項控罪,包括10項暴動、2項襲警、1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1項刑事毀壞罪。

案中唯一女被告李倩怡早於案件提訊階段已棄保潛逃,而吳挺愷則在開審時認罪。法官本月初裁定餘下9人的暴動罪成,而首被告莫嘉濤涉及的一項刑事毀壞罪同被裁定罪成。

憑眼角肉粒等特徵認人

郭官在判辭中解釋,他憑著新聞片中人的容貌、耳朵、眼角肉粒等身體特徵,以及片中人的打扮,包括髮型、眼鏡、頸巾及外套等,而認出案中被告莫嘉濤、鍾志華及何錦森,其中莫在案發時曾向警方掟磚不少於11次,又5度向警車掟磚和長竹等。

強調貪玩不是辯解理由

至於案中其他被告李卓軒、林永旺和葉梓豐雖然辯稱一時貪玩才犯案,但郭官明確指出這些都不是抗辯理由。郭官又指,雖然被告沒有親手向警員掟磚,但他們在案發時,明知其他人會使用他們遞上的磚頭向警方施襲,所以他們與直接動手掟磚的人是夥同犯案,責任等同親手掟磚。

兩被告犯案時只得17歲

控方早前在庭上透露,鍾志華、何錦森、鄧敬宗和林永旺有案底。辯方明言被告知道判監無可避免,惟望法官可為案發時只得17歲的莫嘉濤和葉梓豐索取教導所及勞教所報告;及早已承認暴動罪的吳挺愷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其餘被告則索取背景報告。

本案雖為區域法院的案件,但由於涉及被告眾多,故安排在西九龍法院聆訊。

案件編號:DCCC 901/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