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天琦案】法官舉強姦案作例 指法庭判刑有權考慮案件背景

撰文:許家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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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大年初二凌晨的旺角騷亂事件,梁天琦與另外兩名被告,先後被陪審團定罪或認罪而暴動罪成,3人今在高等法院求情。梁的律師求情時特別提到,法庭在考慮梁的判刑時,只應考慮梁在亞皆老街的暴動行為,惟法官指,梁當晚一早已在旺角是事實,判刑時亦應考慮這些因素,更舉例說,若有事主曾受侵犯會啞忍,一名強姦犯明知這情況仍犯案,反問為何法庭不能考慮這背景因素。

梁天琦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煽惑暴動罪則罪脫。(資料圖片)

辯方認為梁兩罪應同期執行

代表梁天琦的蔡維邦大律師就判刑的求情上,提出了兩個法律觀點,蔡指梁承認襲警罪,又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而襲警的行為,是在暴動控罪內同時間發生,故兩罪刑期應同時執行。另外,他指法庭應考慮梁被控兩項暴動罪名,分別在砵蘭街及亞皆老街參與暴動,然而只有在亞皆老街的控罪被裁定有罪,有關在砵蘭街的暴動罪名,並未達成裁決,故認為法官在判刑時,不應考慮控罪未有函蓋的部份。蔡又指,梁雖承認曾衝出亞皆老街襲警,但強調梁當時的舉動並無預謀,因梁當時都不知亞皆老街會有交通警。

指梁早在現場是事實

法官彭寶琴回應說,即使梁沒有預謀襲警不構成加刑因素,也不能當作是求情理由。她說,就算梁在砵蘭街的行為未被定罪,無改他早已在場的事實,且梁一直觀察事態發展,認為這背景應考慮在內。法官又舉例說,一個強姦犯知道一名受害人以往屢遭性侵會啞忍,在這背景下,該強姦犯仍犯案,反問為何法庭不能考慮此背景。

朱凱廸有為第三被告盧建民撰求情信。(資料圖片)

朱凱廸為盧建民寫求情信

而同被陪審團一致裁定一項暴動罪成立的盧建民,其代表律師今求情指,盧與梁雖是同代人,但二人有不同的成長背景,盧僅中五畢業,是基層市民,而盧熱愛香港。盧稱現時盧現已明白前線警察只是接受上司指示,真正的罪魅禍首是警隊的高層。盧代表律師為他呈上7封求情信,由家人、朋友和立法會議員朱凱迪撰寫,二人因均關注環保議題認識。

 

認罪被告稱一時衝動

在開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的黃家駒,今其代表律師在求情時指,黃是個勤奮、有上進心和負責任的年輕人。今年27歲的他首次犯案,犯案是一時衝動。他指黃當時將發泡膠掟向警察,但他指根本掟不中。他又提交共7封由自己、家人、女朋友和僱主的求情書,黃信中指自己現時感到後悔,女朋友則在案發後才認識他,她指黃是個可靠和樂於助人的人。

案押後6月11日判刑

今天出庭的3名被告包括:梁天琦、盧建民,及黃家駒。其中梁天琦及盧建民於上周五被陪審團裁定一項於亞皆老街的暴動罪成,另梁在開審前已承認一項襲警罪,而黃則在開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控罪指被告們於2016年2月8日至2月9日期間,在旺角參與暴動。

梁天琦與另兩被告:李諾文及林傲軒,同被控另一項指他們同日在砵蘭街參與暴動,惟陪審團上周只作出6:3的票數,未足以成有效裁決。法官已把本案押後至6月11日,除就已定罪的被告判刑外,亦會商討如何處理該未有裁決的暴動罪。

案件編號:HCCC408/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