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遠涉露馮程淑儀受查案 官不信吳為公眾利益裁罪成 還柙候判

撰文:湯庸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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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主席吳文遠,涉嫌於2016年透過電台節目及社交平台等渠道,向公眾披露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為廉政公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違反《防止賄賂條例》,遭廉署控其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罪。案件今(11日)在東區法院裁決,吳文遠經審訊後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裁判官把案押後至本月28日判刑,期間須還柙。

吳文遠經審訊後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裁判官把案押後至本月28日判刑。(資料圖片)

裁判官鄭念慈指被告的披露行為與公眾利益並無直接的關係。裁判官解釋,涉案條例是用以確保執法機關能有效作出調查、受查人士不會匿藏資產或毀滅證據,以及保障受查人士的聲譽;鄭認為被告是次的行為,純粹為提高個人知名度而犯案,故裁定被告的辯解理由並不合理。 

不接納吳只在嘲諷

裁判官更在庭上引述吳在個人社交網站上載的發文,並指出不接納吳辯稱只是在嘲諷。鄭官認為吳在與傳媒訪問期間的披露重點,全由自身出發,非為公眾利益。

辯方指不涉金錢利益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在某程度上的確向公眾披露了社會議題,而當中並不涉金錢利益;至於「提高個人知名度」的說法,辯方則表示吳本身是從政人士,提高知名度是必備條件之一。

調查未受影響

律師又指,被告的行為並沒有導致受調查人士逃避法律責任,亦無影響受調查人士及廉署的聲譽,因為換樓事件早已經被傳媒廣泛報道,故希望可判被告社服令或罰款。 

希望能判非入獄刑罰

惟遭到裁判官質疑,吳對對方聲譽毫無影響的說法,裁判官認為辯方此說法令人難以接受。辯方續求情指,被告是初犯,希望法庭可考慮以緩刑或判予社服令處理;判罰已足以對被告及其他從政人士帶來警惕。

辯方又指,被告並非因與馮程有私人恩怨而犯案,被告的行為能引起公眾關注政府官員操守問題,並非無中生有。裁判官回應,如被告純粹只要求執法機構公正調查及秉公辦理,是值得鼓勵並不應被罰,但本案件披露的重點是「廉署已正式立案調查」。裁判官宣布將案件押後一會,期間被告須還押。

案件編號:ESCC1036/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