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許交叉器官捐贈條例刊憲 5月提交立法會審議
過去醫學界人士提出推行交叉活體腎臟移植等建議,作為紓緩遺體器官捐贈不足的辦法。政府今日(27日)將《2018年人體器官移植(修訂)條例草案》刊憲,以容許在香港進行配對或匯集器官捐贈。
由於在配對捐贈安排下,一組在醫學上確認為不相容的捐贈人與受贈人,可與另一組同為不相容的捐受雙方互相捐出器官,從而令兩名病人均可接受合適的器官。目前《條例》並無定義「引誘」一詞,因此政府有意修訂《條例》,以釐清法律上配對器官捐贈是否涉及引誘,草案將於5月9日提交立法會。
《2018年人體器官移植(修訂)條例草案》今日刊憲,容許在香港進行配對或匯集器官捐贈。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表示,活體捐贈為正在等候遺體捐贈器官移植的人士提供另一選擇,並可增加現有的器官供應。發言人引述某些個案中,需接受器官移植的病人雖已找到願意作活體捐贈的親人,但該捐贈人卻因血型或組織類型不相容而不能捐出器官,發言人指出,配對捐贈是其中一個解決方法。
在配對捐贈安排下,一組在醫學上確認為不相容的捐贈人與受贈人,可與另一組同為不相容的捐受雙方互相捐出器官,從而令兩名病人均可接受合適的器官。按《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465章)第5D(1)(c)條規定,活體器官捐贈人必須是並非在受威迫或引誘的情況下,同意該項擬進行的器官切除。
不過在配對捐贈下,第一組的捐贈人會因其原本打算捐贈的受贈人,將接收由另一組不相識的捐贈人捐出的器官,才願意捐出自己的器官。而上述條例並無定義「引誘」一詞,因此政府有意修訂條例,釐清法律上配對器官捐贈是否涉及引誘的任何不明確之處。修例將列明,不能僅以同意交叉捐贈器官,便視捐贈者受到「引誘」。《條例草案》將於5月9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食衞局發言人指,醫管局建議推行一項自願參與的腎臟配對捐贈試驗計劃,由兩組原本不相容的捐贈器官者及受益人互換,令兩組的受益人都能獲移植合適的器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