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署批路政署對地盤安全法例一知半解 與勞工處嚴重溝通不足

撰文:陳澔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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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公署接獲一名地盤工人投訴,遂就路政署及勞工處處理政府基建工程吊運安全措施不足的投訴,作出全面調查,並在今(4月17日)發表報告。公署發現兩個部門對同一地盤的安全措施是否足夠,有不同的判斷,路政署認為承建商所實施的措施符合法規;而勞工處則認為承建商涉嫌違反職業安全法例。
經調查後公署認為路政署的投訴成立,而勞工處的投訴則不成立,惟處方在工作上有所缺失。公署批評,兩個部門在工業安全問題上溝通嚴重不足,路政署更未有正視勞工處作為執法部門所提出的警告。

投訴人於2016年12月致電1823投訴涉事工地吊運操作安全措施不足,指地盤未有圍封吊運範圍及沒有安排安全指揮人員,投訴轉至路政署跟進,路政署視察後認為並無不妥。

投訴人遂再向勞工處投訴,處方首次派人突擊巡查,發現地盤設有三部流動式起重機,但承辦商沒有圍封吊運區、張貼警告告示及沒有適當分隔機械及工人,涉嫌違法,惟當時沒有吊運工作進行,處方人員未有作出檢控,僅在三日後向承建商發出「視察報告書」要求改善,並抄送予路政署。

勞工處於2017年1月再巡查時發現情況沒有改善,遂向承建商發出「敦促改善通知書」,列明承辦商已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6A條,時至3月再次巡查,承建商已加上圍封及警告告示。

路政署回應指,勞工處的《起重機工作守則》沒有規定在吊運重物時必須圍封工地範圍,僅訂明若地盤空間有限以致圍封不可行,要採用其他措施防止有人進入吊運區;又指勞工處在發出首份「視察報告書」未有指承建商違法。勞工處則認為,承建商接獲通知書後能在工地加上圍封,此舉已反映「地盤空間有限以致圍封不可行」是不成立。

公署:路政署為大型基建監督者卻不掌握安全規定 令人費解

公署在報告中批評,路政署沒有重視勞工處作為執法部門的意見,指其作為大型基建監督者,與勞工處就工地安全應時有接觸,卻未能掌握吊運安全規定,令人費解。

申訴專員劉燕卿指,在政府基建工程中,路政署和勞工處均對保障工人安全非常重要,但今次事件反映兩個部門對實施工地安全措施出現南轅北轍的判斷,情況令人憂慮。劉燕卿認為路政署明顯漠視勞工處的建議,反映路政署對地盤安全要求一知半解,未來應嚴肅檢討。公署建議,兩個部門應審視現行監察地盤安全機制,以防再次出現類似事件影響安全,路政署亦須為其管理人員加強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