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以誠案】家屬9年兩度向醫委會投訴遭拒 高院頒令才再調查

撰文:陳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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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科醫生陳以誠2009年因沒有妥善處理一名14月個大男嬰的手指傷口,導致男嬰的一節無名指最終壞死需切除,被控3項專業失德罪的案件,至今日(16日)終有裁決,被判兩項專業失德成立。事件發生於2009年,9年間經歷過兩次醫委會拒絕受理案件、男童父母就醫委會的決定申請司法覆核、高院頒令醫委會重新調查,而陳以誠須分別向男童及其父母賠償了52萬元及140萬元。
案件糾纏多年才得以審結,反映目前醫委會處理投訴之久,而醫委會目前仍然有約770宗積壓個案。

陳以誠到醫委會聆聽判決。(盧翊銘攝)

經歷9年,醫委會就本案開審達11次,到今日終於審結,事主亦已從當初的14個月大男嬰,長大成快將10歲的男童,主診醫生陳以誠被控的三項專業失德,包括陳於2009年8月10日至20日間,無妥善處理男嬰右手無名指傷口;陳在保險申報表上聲稱於8月10日為男嬰縫針,但被指並無此事;陳於8月13日的收費單上指男嬰手指再割傷並縫針,亦被指沒有其事。

醫委會聆訊小組裁定,陳以誠第一項及第三項專業失德罪名成立,第二項指控則不成立。

陳以誠案由醫委會代主席麥列菲菲任聆訊小組主席。(盧翊銘攝)

男童父母兩度向醫委會投訴 均遭拒絕受理

事件中的男童於2009年手指割傷,同年因傷口感染需切除右手無名指的其中一節,男童的父母翌年初已向醫委會投訴主診醫生陳以誠涉專業失德,醫委會的初步偵訊委員會於2012年初以證據不足為由,拒絕受理投訴。

由於男童父母同時循民事途徑向陳以誠索償,陳在庭上承認治療事主時有疏忽,2012年底法院裁定陳需向男童賠償31.4萬元,男童父母遂於2013年初將民事案判詞呈上,向醫委會作第二次投訴,惟醫委會調查兩年後仍然拒絕受理案件。

時任偵委會主席蔡堅曾被法官批評,處理案件時未有申報與陳以誠認識。(資料圖片)

司法覆核勝訴 由法庭頒令要求醫委會重審

男童父母就醫委會的決定,於2015年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法庭頒令醫委會要在30天內重新處理該投訴,並需支付全部訟費。法官薛偉成當時在判詞批評,醫委會處理投訴情況極不理想,投訴過程冗長之餘,醫委會處理投訴時亦欠缺行政支援。

法官又指醫委會在利益申報方面欠監管,時任初步偵訊委員會主席蔡堅在社交和專業場合都跟陳以誠有關連,但他處理案件時並無申報兩人關係,法官對此感驚訝。蔡堅現時為醫學會會長,陳以誠是副會長。

陳以誠分別向事主及其父母賠償52萬元及140萬元

事故發生後,男童父母分別以自己及男童的名義,向陳以誠數度索償。兩人早年曾要求為兒子索償650萬元,以及為兩夫婦在事件中受到的心理創傷索償430萬元,高院當時認為有關索償額太誇張,於2012年裁定陳需向男童賠償31.4萬元,父母不服上訴,法院最終於2014年裁定男童獲賠52萬元;至2017年,法庭裁定陳需再向男童父母賠償合共140萬元。

關注病人權益的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彭鴻昌認為,經過漫長9年時間終迎來公道裁決,屬「遲來的公義」。(資料圖片)

病人組織:屬「遲來的公義」

關注病人權益的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彭鴻昌認為,經過漫長9年時間終迎來公道裁決,病人家屬兩度向醫委會投訴,再經司法覆核及10多日聆訊才得出結果,可謂幾經波折,屬「遲來的公義」,惟「好過唔到」,他認為判決算重,但屬合適,主因陳以誠曾虛報事實,操守極有問題。彭鴻昌續指,當年處理事件的時任初步偵訊委員會主席蔡堅應好好反省,為何當初可輕易放過陳以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