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校園擴建工程先斬後奏 演藝學院行政財務混亂五宗罪
審計署揭發香港演藝學院財務及行政混亂五宗罪。其中,演藝學院於2012年獲財委會撥款4.4億元進行校園擴建工程,但學院竟兩度先斬後奏,包括於獲批撥款後自行修訂工程設計致超支,需追加1.5億元撥款。此外,演藝又與民政事務局自行協議縮減工程範圍,將總樓面面積大減約10%,惟當局無向立法會匯報。
罪狀一:擴建工程延誤超支
為紓緩空間不足及推行 4 年制學士學位課程,演藝學院早於2012年6月獲立法會財委會撥款4.448億元進行灣仔校園擴建工程,原定於去年12月完成。按原定計劃工程應於2013年初招標,惟校方發現計劃或超支,遂重整計劃並延至同年10月才招標,令工程要延至最快2017年底才竣工。
然而,計劃修訂後仍超支,民政事務局2014年向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提出追加撥款1.5億元,惟財庫局指出,演藝學院在獲批撥款後提出修訂會影響核准工程預算,情況不理想,要求民政事務局及演藝嚴格檢討工程範圍及細則。
罪狀二:修訂設計先斬後奏
民政事務局與演藝於2014年6月,自行制訂建築設計,以節省約6,800萬元,當中涉及取消1幢現有大樓樓頂興建1層輕型構築物,令總建築樓面面積大幅縮減約一成,惟當局並無向立法會匯報,但演藝學院於同年8月已批出合約。
審計署指出,但凡構成工程範圍與核准範圍有大差異的修訂,應向立法會申請,但現時並無指引及程序釐定何謂對工程範圍,構成重大修訂須向立法會申請批准。審計署建議,演藝學院應確保工程範圍與核准範圍完全相符,亦應避免修訂工致增加工程預算,民政事務局亦應盡快向立法會匯報事件,詳細交代延誤及縮減工程事宜。
罪狀三:儲備款項 先挪用後申請
演藝可保留每年經常資助金的節省款項作為儲備,上限為每年經常資助金的 15%,其餘歸還政府;若演藝要動用儲備進行活動,須事先獲民政事務局批准。惟審計署指出,演藝兩度從儲備撥出款項,卻無及時取得批准。
首宗例子為2012年6月,校董會通過從儲備撥出720萬元,用以資助檢討及評審學術課程的費用。該款項記入2011/12財政年度,但演藝於同年12月才向民政局申請批准,民政事務局於2013年才「事後批准」。
第二宗例子為2015年6月,校董會從儲備撥出1,600萬元作多項用途,包括擴建電子學習平台。惟演藝於6月申請、8月獲批,但該財政年度其實早於6月底已完結,變相「先斬後奏」。
罪狀四:未用餘額 無撥回儲備
演藝2013年為舉辦30周年慶祝活動,從儲備撥出650萬元,2015年3月活動完結後,校董會決定把未用餘額 140 萬元撥回到儲備,但截至今年1月,該筆款項仍未撥回。
演藝於03及04年,從儲備分別撥出1,500萬元及500萬元成立基金,以資助伯大尼校園的初期運作及維修工作。惟民政事務局於08/09年度起提供經常資助,有關基金自07/08 年度起已無開銷,截至14/15年度基金結餘為1,650萬元。審計署認為,演藝須檢討是否仍要保留該基金,抑或把基金結餘撥回到儲備。
罪狀五:出席率偏低 照委任為校董
演藝學院的管理層亦備受批評。審計報告指出,校董會是演藝管治機構,校董會及其委員會在2011至15年間的整體會議出席率超過70%,其中高級職員聘任及薪酬委員會在2013年的整體出席率,以及教職員退休金計劃管理委員會於2011、2013及2015年的整體出席率皆偏低,僅介乎60%至69%。
更甚者是,有兩名校董會成員於2013/14任期內的校董會會議出席率偏低,校董會共舉行7次會議,兩人只出席了兩次,出席率不足三成,儘管如此,兩人均獲再度委任為校董,任期至2015/16年度。不過,演藝學院官網並無提供校董會及其委員會2011至15年間的會議出席率,僅列出今年記錄,當中全體18名董事會成員出席率都達100%,但今年只曾召開過一次會議。
審計署指,演藝學院應採取行動,如作出查詢或發出提示,以提升校董會或委員會會議出席率,不過並無記錄顯示演藝已採取有關行動;民政事務局在提名個別校董會成員連任時,亦需考慮其會議出席率。
演藝及民政局:接納建議
演藝學院及民政事務局均表示,接納審計署建議,會確保校園擴建計劃如期於2017年底完成。學院又指,正檢討轄下部分委員會的架構及組成方式,提高出席率。民政事務局則指,在委任或再度委任成員加入演藝學院校董會時,出席率只是其中一項考慮因素,同時要考慮成員的能力、專業知識、經驗等,確保校董會有合適的成員組合。